导言: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左翼运动传统

三 导言: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左翼运动传统

批判法学运动削弱了法律思想的各种核心观念,并以另一种法律观念取而代之。这种新的核心法律观念暗含了一种社会观、影响着一种政治实践。

我这里提供的与其说是一种描述,不如说是一种提议。不过,这一提议是沿着一场观念运动所开辟的道路之一前进的;该观念运动以堪称典范的方式挑战了广泛施加于理论洞见与变革努力之上的诸种令人迷惑的限制。

批判法学运动的先辈们并不容乐观。它来源于现代法律思想上的进步主义和左翼传统。有两个至关重要的关切标识着这些传统。

第一个关切是对形式主义与客观主义的批判。我所说的形式主义并不是指其通常被描述的那种意思——相信演绎推理或准演绎推理方法能够给出针对特定法律选择问题的确定解决方案。本书语境下的形式主义是对一种法律论证方法的承诺,因此也是对这种方法之可能性的信仰;这种法律论证方法与有关社会生活基本条件的无限争辩形成鲜明对比,而这些争辩从各个层面被称为哲学的、意识形态的或想象的。这些冲突远远不能满足形式主义法律分析主张的、壁垒森严的推理与论证准则。这种形式主义认为非人格化的目的、政策与原则是法律推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传统意义上的形式主义(追求从无缝的规则体系中进行演绎的方法)只不过是这种形式主义法学中的一种反常的、有限的情形。

第二个独特的形式主义命题是,只有通过克制的、相对非政治化的分析方法,法律学说才成为可能。法律学说或法律分析是一种概念实践,它结合了如下两个特征:一是愿意以某一给定集体传统在制度上受到限定的质料为工作对象;二是主张在这一传统内权威性地发言,以至少最终旨在影响政府权力运用的方式从内部阐释该传统。根据这种形式主义观点,学说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法律分析更确定的理性与意识形态之争不那么确定的理性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这一命题可以被重新表述为相信法律的制定——只受到适于意识形态之争的各种松散的、更不确定的论证引导,根本不同于法律的适用。在如何运作、其结果如何恰切地得以证立这两个方面,立法与法律适用都是有差别的。诚然,法律适用可能也具有一种重要的创造性元素。然而,与法律分析中的相应特点相比,在立法政治中,诉诸原则与政策——当它确实存在时——被认为其基础更具争议、其意义也更不确定。据称其他的正当化实践弥补了理想要素在立法中被削弱了的力量和精确性。由此,立法决定之所以作为自身合法的程序之结果而被赋予效力,是由于这些程序允许一切利益群体都能被代表,都能为影响力而竞争;抑或更大胆地说,是由于这些程序使得公民意志在选择将要约束他们的法律时得到了平等考虑。

客观主义相信法规、判例、公认的法律观念体系等权威法律质料体现、维持着一个可辩护的人类联合计划。这些法律质料展现了(尽管总是不尽完美)一种可理解的道德秩序。又或者,它们是施加于社会生活之上的各种实际约束的结果。这些约束,例如对经济效率的约束,连同持续不断的各种人之欲求一起,具有一种规范性的力量。法律不仅仅是偶然性的权力斗争或缺乏正当权威之实际压力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现代法律人可能希望在保留其形式主义的同时,避免其客观主义假设。他们可能乐于从讨论立法语境里的利益集团政治,转向在裁判或专业语境内援引非人格化的目的、政策与原则。他们彻头彻尾地搞错了:形式主义至少预设了一种有限的客观主义。因为,除最机械化的版本以外,如果形式主义必须依赖的非人格化的目的、政策与原则,无法像客观主义假设的那样来源于由法律质料自身展现出来(虽然不完全且模糊不清)的一种道德或实际秩序,那么它们又能从何而来呢?

它们不得不由某些外在于法律的规范性理论来提供。即便此种理论能够令人信服地在其自身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如果它的潜在含义与现在大多数对法律公认的学理理解相吻合的话,那它可能是不可思议的。至少如果你已经不承认客观主义真理的话,它可能是不可思议的。

如果这一陌生的规范性理论的结果不符合大部分公认的法律理解,你就需要将现有法律的大多数领域及其法律学说都拒斥为是错误的。这样,你就难以维持观念学说与政治预言之间的对照,而这种对照代表了形式主义信条的一个精髓部分,你就可能变成一个随意批评既有制度安排和公认观念的践行者。难怪致力于形式主义与传统教义观的理论家们总是试图努力保留一点客观主义命题的残余。他们为此甚至不惜以牺牲自身在正统却思维狭隘的法律人中的名誉为巨大代价,不然,这些法律人本可能为他们提供主要支持。

摆脱客观主义的另一种较为大胆的方式可能是,取消潜隐于客观主义观念之中的各种不抱幻想的利益集团政治观点的例外。这一取消需要将在立法语境中被允许的那些有关利益集团的无耻言论转移到对权利的解释当中。由此,如果一个特定的法令代表着牧羊人对牧牛人的胜利,那么,它可能从战略上被用来增进牧羊人的目的、确认牧牛人的失败。针对“很难衡量某一法令背后的各方力量对比关系”这一反对看法,可能的回答是,这并不比辨认、权衡在立法政治中并无可靠立足点的目的、政策和原则更难。然而,这一“解决之道”只有通过贬斥教义与形式主义才可能避免客观主义。法律推理将变成立法角逐话语中策略性因素的简单延展。对合法性理念如此重要的权利保障,也会沦为具体情境下的后果计算。

如果说有关形式主义与客观主义的批判是现代法律思想上进步主义与左翼运动的第一个典型主题,那其第二个主题就是,完全工具性地运用法律实践与法律学说去实现左翼目标。持怀疑态度的批判与策略上的好斗之间的关联似乎既消极又零星。它之所以是消极的,是由于它几乎还完全局限于主张,法律的本质或法律思想的概念结构里——无论是客观主义还是形式主义的假设——没有任何东西需要站在实现进步主义目标的对立面,成为其障碍。它之所以是零星的,是由于左翼的短期目标只是偶尔会通过将政治承诺转化为虚幻的概念必需品来实现。

这些主题现在已经得以重新表达,同时也被纳入了更巨大的观念体系当中。其结果是提供了有关法律内外的权利与权力斗争的新洞见。它们重新定义了激进主义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