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品 牌 策 略 决 策

( 3 ) 混 合 方 式

采 用 混 合 式 的 挂 牌 策 略 是 一 种 折 中 的 做 法 , 一 方 面 既 能 受 到 家 族 品 牌 的 庇 护 ; 另 一 方 面 又 希 望 能 以 个 别 品 牌 来 兼 顾 到 产 品 的 个 性 与 消 费 者 需 求 。 因 此 , 上 述 的 优 缺 点 , 都 还 存 在 , 应 视 其 中 的 重 点 是 什 么 , 如 果 以 家 族 品 牌 为 主 , 则 家 族 品 牌 的 特 性 就 会 比 较 明 显 ; 如 果 是 以 个 别 品 牌 为 主 , 则 个 别 品 牌 的 特 性 就 会 比 较 凸 显 。

六 、 品 牌 策 略 决 策

品 牌 策 略 是 指 当 品 牌 推 出 上 市 相 当 成 功 后 , 公 司 往 往 会 再 以 相 同 的 品 牌 推 出 修 正 过 的 或 新 的 产 品 出 来 , 以 分 享 该 品 牌 的 成 果 ; 或 基 于 某 些 因 素 的 考 虑 而 以 新 的 品 牌 上 市 。 一 般 而 言 , 品 牌 策 略 有 四 种 做 法 , 见 下 页 表 。

品 牌 策 略 的 四 种 做 法

1 产 品 线 延 伸

当 企 业 在 某 一 既 定 的 产 品 类 别 中 引 进 额 外 的 产 品 项 目 , 并 采 用 相 同 的 品 牌 名 称 , 称 为 产 品 线 延 伸 。 企 业 之 所 以 采 用 这 种 策 略 , 可 能 的 原 因 包 括 :

生 产 产 能 过 剩 ;

迎 合 消 费 者 多 样 化 的 需 求 ;

配 合 竞 争 者 的 产 品 线 延 伸 而 跟 随 采 取 产 品 线 延 伸 ;

占 有 零 售 商 更 多 的 货 架 空 间 。

实 例

企 业 采 用 产 品 线 延 伸 的 品 牌 策 略 , 其 可 能 的 做 法 包 括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

第 一 , 新 包 装 。 如 百 事 可 乐 推 出 实 特 瓶 装 , 光 明 牛 奶 推 出 利 乐 王 包 装 。

第 二 , 新 容 量 。 如 可 口 可 乐 推 出 20 毫 升 的 加 大 容 量 , 波 卡 与 孔 雀 饼 干 推 出 随 手 个 人 包 , 以 及 针 对 儿 童 市 场 的 小 儿 伤 风 克 与 小 儿 利 萨 尔 等 。

第 三 , 新 款 式 。 如 舒 适 牌 刮 胡 刀 、 吉 列 牌 用 后 即 丢 的 刮 胡 刀 以 及 电 视 与 汽 车 的 新 款 式 等 。

第 四 , 新 口 味 。 如 香 吉 士 芭 可 乐 、 可 口 可 乐 的 樱 桃 可 乐 等 。

第 五 , 新 配 方 。 如 新 伤 风 克 、 新 奇 一 S 洗 衣 粉 等 。

2 品 牌 延 伸

当 企 业 现 有 的 品 牌 成 功 之 后 , 往 往 会 将 此 品 牌 名 称 用 于 改 良 后 推 出 的 新 产 品 上 , 这 种 策 略 可 缩 短 消 费 者 接 受 的 时 间 与 成 本 。

3 多 品 牌

企 业 在 相 同 的 产 品 类 别 中 , 发 展 额 外 的 产 品 项 目 , 并 采 用 不 同 品 牌 的 策 略 , 企 业 之 所 以 采 用 多 品 牌 策 略 , 可 能 基 于 如 下 的 动 机 :

( 1 ) 抢 占 更 多 的 货 架 空 间

类 似 于 “ 狼 群 战 术 ” , 使 得 零 售 商 货 架 上 的 产 品 , 看 来 看 去 都 是 其 所 拥 有 的 品 牌 , 而 竞 争 者 品 牌 相 对 地 减 少 。

( 2 ) 捕 捉 品 牌 转 换 者

对 于 一 些 喜 新 厌 旧 的 消 费 者 而 言 , 企 业 如 果 不 推 陈 出 新 , 他 们 便 可 能 转 移 到 竞 争 者 品 牌 , 使 得 企 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逐 渐 下 降 。

( 3 ) 刺 激 内 部 的 良 性 竞 争

宝 洁 公 司 为 每 一 品 牌 设 置 一 品 牌 经 理 , 目 的 在 激 发 组 织 内 部 的 员 工 士 气 , 提 高 工 作 的 挑 战 性 与 成 就 感 。 如 此 一 来 可 以 提 升 公 司 整 体 的 战 斗 力 , 增 加 公 司 整 体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

( 4 ) 进 占 不 同 的 细 分 市 场

以 不 同 的 品 牌 形 象 与 特 性 , 吸 引 不 同 细 分 市 场 的 目 标 顾 客 , 使 销 售 量 提 高 。

多 品 牌 策 略 的 一 个 主 要 陷 阱 , 在 于 各 品 牌 可 能 仅 占 有 市 场 的 一 小 部 分 , 而 且 可 能 无 一 特 别 获 利 者 。 如 此 一 来 , 将 使 得 公 司 的 有 限 资 源 分 散 到 许 多 品 牌 上 , 而 无 法 集 中 到 建 立 有 较 高 获 利 力 的 少 数 品 牌 上 。 此 外 , 公 司 的 多 品 牌 要 能 夺 取 竞 争 者 品 牌 的 顾 客 , 而 非 自 相 残 杀 , 否 则 , 将 不 适 合 采 用 多 品 牌 策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