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企业的所得税确认
在应对纳税检查过程中,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会将一人投资企业作为对纳税人环节检查的重点问题。因为,在投资主体中,以一个人作为经营单位的所得税问题是日常操作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明确区分,并且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为避免重复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类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为主体,不属于企业,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注意企业性质的具体确认
确定纳税人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明确纳税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能是居民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是非居民企业。对于一人企业而言,究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专业判断。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同时明确,该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管理,法律明确应当划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根据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即合伙人的所得应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我国税法规定,凡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注意税境的操作范围(https://www.daowen.com)
这里所说的税境是指适用一定税收法律的区域范畴,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但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就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对于一人办企业的税收认定,纳税人往往容易出现判断上的差错,从而给有关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例1-1
2009年7月5日,南京市某税务机关对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存在问题。该公司于200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0万元,支付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职工工资等合计7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李某个人的工资为36万元)。该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该公司按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申报了相关税收。
原来该公司是某技术学校的老师李某于2007年12月18日兴办的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由于其规模较小,所以李某没有单独设专职会计,而是请离公司不远的一家专事代理记账的财务公司为其记账。记账员是刚从学校毕业不久的新会计小王。
小王听说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李某以个人的名义投资创办的一家教育服务型企业,于是认为该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并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85850元。
税务机关通过对该企业进行的进一步核查,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00元。
分析上述案例,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现这个涉税风险的根本原因是投资人不懂税法。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投资人的老板应当有税收常识。如果自己不懂税收,则应当向专家进行咨询,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论证和分析,弄清企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在源头上规避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