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征税收入的政策处理
2026年01月15日
四、其他不征税收入的政策处理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在设定主体上,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践中通常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②属于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的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入。(https://www.daowen.com)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有三个很重要的条件:①“专项用途”。②“经国务院批准”。③财税部门的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那就属于其他不征税收入;否则作为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由于目前政府对经济干预力度较大,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往往会根据本地区的支付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向部门企业拨付一定的资金,于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