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我国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将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的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这类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应对纳税检查、规避纳税风险时,首先应当在取得相关收入时进行规范的涉税处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涉及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