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在劳务报酬收入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就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有效协调。由于企业所涉及的劳务报酬收入的情况比较复杂,从而在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期核算劳务的处理差异
对于跨年度劳务,需在不同年度间划分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坚持用完工进度法(又称完工百分比法)划分不同年度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予以认可。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的测量标准有三种:①已完成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在应用完工百分比法划分跨年度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时,要求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都承认以下三条标准: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标准,对于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的,会计上从风险角度考虑,不确认劳务收入;税法的规定未强调这一标准,不论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只要满足上述三条标准即应确认收入,市场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按照税法确认收入后,如果以后经济利益未能流入企业,则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相关的经济利益预计将流入企业。③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④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并不关心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而对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要求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整。
(三)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https://www.daowen.com)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应根据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的结果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不能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对会计人员判断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企业亦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对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够得到补偿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作为损失扣除,不可先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因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相同的,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多大影响,可基于流转税处理的结果进行所得税处理。
实践中,建造合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建造标的造价高且造价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确定,建造周期一般都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