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券收益的业务处理

三、转让债券收益的业务处理

企业还会用闲置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所以,债券投资的会计核算情况、投资收益以及债券转让损益自然也是财产转让收入检查的重点问题之一。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时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不允许折价发行,因此,企业可能存在面值购入债券和溢价购入债券两种情况。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不必按月计算,一般按年计算,年终计入当年“投资收益”账户。(https://www.daowen.com)

企业转让持有债券时,实际取得收入扣减转让时必要费用后的数额如果大于“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借方余额,则其差额为转让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贷方;反之为转让损失,计入“投资收益”账户的借方。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依法购入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虽然也应计入“投资收益”账户,但是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如果企业在债券市场买卖国债所取得的价差收入则不属于免税范围。这一点在纳税检查及其应对时应当特别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