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偿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某公司在2009年2月1日~4月30日期间,共无偿为甲公司修理电机180台(次),按同期收费标准计算,共计无偿提供的修理劳务收入为385400元(不含税)。但是,该企业没有作为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https://www.daowen.com)
综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所有内容,我们都没有发现对企业无偿提供劳务应当视同销售问题。但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比较新旧税法,我们可发现新税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也就是说,某公司无偿提供的修理劳务收入为385400元应当作为计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