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税收征免界定
2026年01月15日
二、股息、红利税收征免界定
当某一居民企业对另一居民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可能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其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其应税收入总额之中。但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为此,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https://www.daowen.com)
但是,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都是免税收入。这里的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时还应注意,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条件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转移利润的问题,或者两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且被投资企业没有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等。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对这部分股息、红利收入就要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