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

在生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企业的投入和产出都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因此,有关企业应当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否则,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就会处于被动地位。

例8-2

某柴油机厂是私营有限公司性质的工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柴油机的组装、塑料制品的加工和销售等业务。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上显示其纳税情况:2009年1~9月销售额为3282268.85元,销项税额为467338.36元,进项税额为676190.92元,应纳税额为0,留抵税额为208852.56元。

(一)初步测算

对有关报表和资料的纵向对比和横向分析是纳税评估的一项重要手段。税务评估人员通过征管系统调取该企业2008年度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资料,通过报表和资料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纵向对比。对企业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进项发票抵扣明细表”等资料进行了审核。该企业的有关资料显示为:

2008年1~12月申报销售收入为581672.45元,销项税额为98884.36元,进项税额为43444.37元,应纳税额为55440.04元。

从可比性的角度来分析与增值税有关的几个数据:

2008年1~9月财务报表反映销售收入为387781.63元,销项税额为65922.91元,进项税额为28962.91元,应纳税额为36960元。账面存货为124354元。

2009年1~9月财务报表反映销售收入为3282268.85元,存货为1700483.29元,存货占销售比例达51.81%。

(二)发现疑点

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是以外购柴油机配件组装生产小型系列单缸柴油机。类似的企业一般实行以销定产,整个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料,库存也不应当太多。而该企业的表现有些不正常,由此产生以下疑点:

(1)该企业两年中只有应纳税额55440.04元,其税收负担偏低,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2)企业存货账面余额明显偏大,其存货是否存在不实等问题?

(3)如果生产情况正常、存货真实,而税收负担却偏低,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未申报销售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三)约谈质询

针对以上疑点,税务评估人员及时向该单位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建议书。而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该企业在2008年的发展一波三折,换了三次法人代表,名称也进行了变更,其主要的产品也发生了变化,直到2008年年底才转产目前的产品。2008年以前财务核算不太准确的情况可能是存在的,但是从2009年开始,税收方面肯定没有问题。因为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柴油机来说,由于增值税实行低征高扣,所以企业税负较低。

从财务报表分析来看,该企业2008年销售额为581672.45元,净利润为102386.74元,2008年年初存货为348869.19元,年末存货为237358.97元;2009年1~9月销售额为3282268.85元,净利润为56296.29元;2006年年初存货为0,8月末存货余额为1700483.29元。由此可见,销售利润不配比,存货变动明显不符。在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针对企业申报的数量与相关资料进行逻辑分析,发现柴油机数量还存在差异,厂长解释这是由于仓库中有未销售的柴油机和部分退货。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四)深入分析

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说明不能消除评估人员的疑问。于是,税务评估人员换一个角度对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其生产业务流程、产品生产的技术构成、原材料和产成品以及销售数量等具体资料。

税务评估人员重点对该企业2009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分析。9月末该企业账面存货为1700483.29元,其中包括外购柴油机配件109183.29元,未组装完工的在产品为154300元,其余的金额1437000元应该是库存柴油机的金额。按照已经销售柴油机的平均价格600元/台计算,折合柴油机2395台。根据市场行情分析,柴油机生产企业一般是上半年销售形势较旺,且库存积压不会太多,下半年市场销路并不理想,可能有部分库存积压。税务评估人员分析判断后认为,存货数量不实的可能性最大。

于是,税务评估人员再次同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交谈,进一步宣传税收政策。该企业负责人意识到问题的性质,终于承认2009年确有一部分发出商品未及时申报销售,并要求会计将发往江西、河南的170型、165型、185型共计645台柴油机补充申报。

(五)扩大战果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承认了有关问题,并且表示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强化税务管理。在正常情况下,到此纳税评估的日常目标已经实现了,可以“收兵”了。但是,认真的评估人员还希望取得实质性证据。经对同行的走访和了解,得知每台柴油机的主机均由机体、飞轮、曲轴、连杆、凸轮轴五大件组成,这五大件是每台柴油机必不可少的配件。经分局领导批准,评估人员到该厂的生产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经工人师傅介绍,该厂生产的小型单缸柴油机主要销往江西、河南、湖南、贵州等地的农资公司,用于农民农作物的抗旱,上半年是生产销售旺季,下半年是销售淡季。发外销售的柴油机实行“三包”,但“三包”费用直接在结算货款时扣除了,有的货在不同地区之间相互调价,退货的情况很少。仓库提供的库存盘点表显示,8月底积存各类柴油机1100台。税务评估人员要求企业提供2009年1~9月底生产柴油机主机所外购、领用的柴油机配件的品种、数量、金额,发现生产领用机体、飞轮、曲轴、连杆、凸轮轴五大件的数量一致,均有6440只,至此税务评估人员确认2009年1~9月该企业共生产各类柴油机6440台。企业对以上生产数量也确认无疑。

在此基础上,税务评估人员将2009年1~9月生产的柴油机总量减去已申报、补申报和库存的柴油机,考虑企业已经认可的发往江西、河南的170型、165型、185型共计645台柴油机以外,还相差650台。于是,税务评估人员对该企业下发了二次约谈说明建议,要求企业将相差650台柴油机的问题说明情况。企业负责人作了以下说明:

(1)在2005年12月底由前任厂长发往湖南的450台170型柴油机未进行申报纳税,主要是因为货款到目前还未结清,而且和前任厂长有债务纠纷。这部分税款现企业不愿承担。

(2)销往江西、湖南等地的柴油机因与经销商商定以柴油机直接抵减三包费用,所以共计200台未申报纳税。

这与上述的分析判断相一致,至此上述三个疑点全部排除。

企业在评估人员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下,补申报了1295台柴油机的销售额704424.78元,补缴增值税91575.2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35221.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