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分析
目前由于各地的优惠政策纷纷出台,于是部分“聪明”的纳税人就利用这个特点规避税收。
例2-1
某化学品经销公司共有9名职工,主要经销一种化工合成的中商产品,有5间总面积不到130m2的办公室,没有仓库。2008年度该公司的商品销售额达到7.6亿元,其中大部分为出口销售额,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的税收政策。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均委托外地一家生产型企业加工(该公司是生产型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https://www.daowen.com)
2009年9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从账面情况来看,该公司的会计核算简单、清晰,但业务发生额很大。主要核算内容是从国内丙公司购进B原材料,再委托生产型企业加工生产成中商产品并支付加工费,产品完工后某公司并没有收回中商产品,而是将完工的中商产品从生产型企业直接发往海关,用于出口或销售给国内其他企业。某公司账面上直接作加工收回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工收回和销售的数量一一对应。从账面各主要科目核算的情况看,“原材料”账户核算比较正常,既有原材料的购进成本,也有购进原材料发生的运杂费。而“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的发生额,仅是某公司发给生产型企业加工的B原材料成本和支付的加工费,以及收回完工中商产品的成本,没有记载发送B原材料加工及收回中商产品的运杂费,销售费用账户也没有运杂费计入。
那么,除购进B原材料时发生运杂费以外,该公司究竟发没发生运杂费呢?经请生产型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原来,该公司为加工和销售中商产品而发生的所有运杂费都计入了生产型企业。但是,从生产型企业受托加工过程来看,生产型企业一是没有垫付资金;二是由某公司提供了委托加工的原材料;三是生产型企业仅收取了加工费。对照目前税法对委托加工的规定,并没有受托方不可以负担委托方运费的规定,这种委托加工形式并没有违反目前税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但是,由于某公司将收到的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返还款1976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账户贷方,检查人员在核实情况后,将该余额并入计税所得额,补征了企业所得税,并予以了必要的处罚。
原来,生产型企业为了逃避其所在地的高税负并享受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返还,特意投资设立了某公司,并通过受托加工的形式将大部分业务收入转移到某公司,生产型企业仅体现少量的加工费收入,并倒贴了大额运费,从而使得收入和利润都发生了转移,以逃避生产型企业所在地的各项税、费和基金,并获取某公司所在地的投资优惠或税收返还。
通过上述案例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从纳税检查技术的角度讲,对委托加工问题的判断,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管其表现出来的形式如何,只要违反了税收立法的宗旨,并以侵犯税收利益为目的,就要考虑将之列为检查的重点。而从企业规避涉税风险的角度来分析,某公司与生产型企业之间存在通过加工业务将原本属于经销关系的业务进行了转换,从而相关业务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但是,对于本案来说,其根本的问题还是将本来属于应税的“营业外收入”的财政返还款1976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账户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