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属性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属性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https://www.daowen.com)

企业在执行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时,关键是看有关收费项目的依据。只有“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这就保证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据可依。②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这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③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大纳税人普遍进行征收。④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