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收入的涉税确认

四、非营利组织收入的涉税确认

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基本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以弥补政府在某些公共领域作用的不足,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该条规定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的条件: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即使符合条件,通过了认定,营利性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https://www.daowen.com)

从广义上说,减计收入也属于免税收入,但不是全部免税收入,而是部分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可以理解为其中10%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公式表达为: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