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第一节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https://www.daowen.com)

对于视同销售的具体处理,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以发现在视同销售方面的政策发生了变化:①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②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税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③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④强调所有权是否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