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约束力
村规民约,也称“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合约有着针对特定地域和特指人群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共同约定的特点。作为共同遵守的规则,条款是否绝对公平暂不言说,可以肯定的是“民约”对部分人群能够起到保护自身利益的作用,这部分人是积极的,否则没有制定“合约”的必要,被约束的则是对方。
资料显示,我国民间仍保留着一定数量的明、清时期的“乡规民约”,这些“乡规民约”大可分为倡导劝善性乡规民约、禁止性乡规民约 、惩戒性乡规民约、公益性乡规民约,内容多以保护山林、保护祖地坟茔、尊老爱幼、社会的公益设施建设、乡村的社会秩序管理,甚至涉及国家的赋役佥派征收等各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磨山摩崖石刻应属禁止性的以保护山石为目的的乡规民约。石刻中大张旗鼓地打出“呈官理断”的违约制裁手段,证明条款是经官方认可了的,“官”是其“后台”。巧合的是东海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期间发现的“陶连静墓碑”亦有一段为防止破坏坟茔树木,从而报官以获取支持的记载“祖茔松林于咸丰年间兵燹时剪伐一空至同治二年经广璠自行栽植松树三百余棵恐年远族众毁坏禀请陈前(寭)立案批准禁止庶林木常盛而烝尝如新爰勒石以垂不朽云 ”文中,陶氏后人主动向地方官府申请饬禁,以强化护林的效力。那么为什么官方愿意为有的“民约”“撑腰”,这里可以从两点去思考,1.民约的内容一定是顺从了国家法律,最起码两者之间不会存在绝对的抵触关系,否则民约难以长期生存;2.我国各个时期的统治阶级对于大多数的“村规民约”总是摆出支持、默许或维持的态度,这里系存在着相互的利益关系。以磨山摩崖石刻来说,石刻记载的时间是光绪二十年(1894),当时的情景是两次失败的鸦片战争之后使得清王朝政治更加摇摆不定,经济的衰退导致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太平天国运动之后使得整个江南富庶地区因为战争导致残破不堪,内耗之巨,使得清政府再也没有凭借自身内部改造获得崛起的机会,清朝的封建社会道路几乎走到了尽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磨山摩崖石刻“出台”了,它不仅不对当前政治体制造成威胁,不与现行法律对立,而且还细化了现行法律,在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的同时还起到了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统治阶级对这样一则既能够加强社会稳定性,又能够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条款,一定会拿出支持的态度,愿意做它的“后台”,甚至可能主动去培养和扶持这样的社会力量,让它与现行法律一道和谐共存下去,共建“协调共治”的景象。而像磨山摩崖石刻这样的民间合约,在有了官方即国家的认可之后,十分有必要在条款中加入“呈官理断”这样的语句来提高其严肃性、震慑力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