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三)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纲要》指出,“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网络直播,特别是电商直播兼具内容和商业属性,产业链条复杂,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品牌厂商等相关参与者缺乏明确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制,加剧了治理复杂性,对行业治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快创新数字化监管手段,优化音视频识别技术和监控能力,实现对于直播内容的实时可控。电商直播平台应建立完备的审查和管理机制,承担与其自身技术能力对等的治理责任,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及诚信评价机制。

【注释】

[1]赵京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数据。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1年2月。

[4]陌陌、欢聚时代2020年第三季度财报。

[5]商务部,2020年7月。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1年2月。

[7]艾媒咨询:《2020年11—12月中国直播电商行业月度运行及年终盘点数据监测报告》,2021年1月26日。

[8]斗鱼、虎牙2020年第四季度财报。

[9]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0年10月。

[10]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2021年1月。

[1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2021年1月。

[12]艾媒咨询,《2020年中国MCN行业商业模式、融资情况及成长空间分析》,2020年8月13日。

[13]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21-02/09/c_1614442843810295.htm,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