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法规体系

一、国防法规体系

(一)国防法规体系概述

国防法规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国防建设和军事发展目标而形成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具体来说,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强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制度是国家国防政策的法律化,是指导国防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一国军事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二)国防法规制度的主要特点

与国家其他法规制度比较来看,国防法规制度呈现出相对独特的鲜明特点。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国防法规制度主要以国防建设中各种法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除了调整武装力量建设国家的军事活动之外,与这些军事活动相关的政治外交活动关系、军事经济活动关系、国防教育与国防动员、国防设施保护、公民的国防法律义务、军事科技及军品生产与销售等关系也都属于国防法规制度调整的范围。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制度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制度的基本特点。

国防是国家行为,是整个国家的事,是全民族的事。无论是行政部门、经济部门、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门,还是社会各阶层人士,都与国防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调整对象的军事性绝不意味着国防法规制度只涉及军队,与地方无关。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制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使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开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讲,法律一经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在公布后就具有了约束力,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不是所有的法规制度的内容都要公开。国防法规制度中除了有关国防方面的国家立法外,还有大量只适用于军队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如国防法规制度中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这些内容涉及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很多敏感信息,关系到国家军事安全和国防利益,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了解和掌握,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确立了不同的保密等级。因此,国防法规制度调整的内容的公开性是相对有限的。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这里的优先性,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要以国防法规制度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要服从于国防法规制度。因为国防利益是国家的重大安全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必须优先适用国防法律法规予以维护。应当注意的是,优先适用不是指适用顺序的先后,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国防法规制度起调整作用,不能用其他法律、法规来调整。另外,相对于国家民法、刑法及行政法来讲,国防法规制度是特殊法规制度,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实行“军法适用优先”也是顺理成章的。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因为国防法规所保护的国防利益是关系国家安危的重大利益,所以针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处罚更为严厉。我国亦是如此,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规定中,对于一般公民犯罪与军人犯罪、危害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益犯罪与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同一类型的犯罪,在战时的处罚要比平时更为严厉,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服兵役,通常是行政处罚,而战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下称《兵役法》)中也有战时从重处罚的规定。

(三)国防法规制度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的效力来源,具体指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因而具有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国防法规制度的渊源既有国家立法,也有军队内部的法规规章。从不同的效力等级来看,主要包括六种不同的渊源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国防法规制度的最高效力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序言声明:“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该条是关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最高法律原则,是国防法规制度形成的法律基础。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下称《国防法》)、《兵役法》等,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下称《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等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法规

国务院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有权制定军事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下称《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等。另外,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如《征兵工作条例》《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等。

4.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制定的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制定的规章,如《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交通战备科研管理规定》等。

5.各战区、各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

各战区、各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如陆军制定的《战斗条令》,海军制定的《舰艇条令》,空军制定的《飞行条令》,武警部队制定的《执勤规定》等。

6.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陕西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

(四)国防法律体系

国防法律体系,是指国防法律法规等按照一定的标准所形成的内在的有机整体。它是国防法规制度建设完整成熟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健全军队法律法规的重要实现方式。国防法制建设包括军事立法、军事行政执法、军事司法、军事法制监督等各个方面,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要求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适应国防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的国防战略制度体系。

1.国防基本法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国防基本法规范是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主要指《国防法》,也是国防军事法律体系的主干法。

2.兵役法规范

兵役法规范是规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确立国家兵役制度、确保武装力量中常备军和后备力量建设的法律依据。兵役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和《国防法》的有关部分、《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政治审查规定》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征兵实施办法等。

3.军事管理法规范

军事管理法规范是规定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内部日常和工作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实施日常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武警的管理规定以及军事、政治、后勤、装备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文规范。

4.军事刑法规范

军事刑法规范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实施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违反军人职责罪”两章以及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5.军事诉讼法规范

军事诉讼法规范是规定军队和军人参加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军队和军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队贯彻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纪律条令》的有关内容等。

6.国防经济法规范

国防经济法规范是调整国防科技管理和国防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和军队经济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防法》中有关国防经费拨款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以及国防资产管理规定等。

7.国防科技工业法规范

国防科技工业法规范是调整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防工业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科研和国防生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国防法的相关内容、国防专利、国防计量、国防科技情报、军工产品质量、军用标准化等。

8.国防动员法规范

国防动员法规范是国家为实施由平时状态转为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财力、物力为战争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国防法》《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中有关动员的规定等。

9.国防教育法规范

国防教育法规范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素质和国防观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国防教育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下称《国防教育法》),同时也包括《国防法》《兵役法》中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防教育条例》等。

10.军人抚恤优待法规范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范是国家对现役军人、军人家属、离退休军人、残疾军人实行优待、安置、抚恤和保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维护军人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关于授予军队离退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

11.军事设施保护法规范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范是调整公民在军事设施保护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防法》第7章的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下称《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

12.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规范

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规范是规范人民解放军履行国家特别行政区防务使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有关保证驻军履行防务职责的法律规定等。

13.战时特别法

战时特别法是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和其他紧急状态时的认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特别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认定此状态和在此状态下实施特别管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和《国防法》中战争与和平的决定、紧急状态的宣布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等。

14.武装冲突法规范

武装冲突法规范是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者非交战国之间作战行为、作战方法、作战手段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战时调整国家关系和规范战争行为的法律依据。我国已加入大多数战争法公约,如《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化学武器公约》等。

15.对外军事关系法规范

对外军事关系法规范是规范我军与外军关系和交往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开展对外军事交往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军备控制、裁军和军援、军事贸易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