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体制

一、国防体制

(一)国防体制的概念

国防体制,是国防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形式的总称。各国国防体制一般以宪法、法律有关规定为依据,通常包括国防最高决策机构、武装力量统帅机构、国防建设领导管理机构等。和平时期,国防体制应适应国防建设的客观需要;战争时期,国防体制应着眼于快速有效地实施战争决策和指挥,协调各领域、各战线,充分发挥国防能力,确保战争胜利。我国的国防体制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和管理制度体系。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国防事业稳步发展,国防体制不断改革完善。

(二)我国国防领导体制

《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即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在国防事务中发挥着决定性的领导作用。同时,根据我国《国防法》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行使我国宪法、法律有关国防方面职权的组织制度体系。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权

《国防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在组成人员、对军队领导职能上完全一致,体现了党对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我国实行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第十四项“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如第六项“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以及第四项“制定和修改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https://www.daowen.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国防法》第10条第二款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列举了“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和“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两项国防方面的职权。此外,《宪法》第67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制定、修改、解释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第五项的规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中有关国防建设的内容等。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防法》在此基础上,还规定国家主席享有其他国防方面的职权,如《宪法》中规定的公布国防方面的法律、授予有关国防方面的国家级勋章和荣誉称号等职权。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防法》第12条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职权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由中央军委单独行使的职权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战区、军兵种和其他战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工作;领导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