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权利和国防义务

二、公民的国防权利和国防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和组织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国防义务是法定义务和法律义务,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国防义务。

(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三个方面的国防权利。

(1)国防建设建议权。《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所谓建议权,就是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此项权利是公民依宪法相应地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国防法》第54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所谓制止权,就是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从而维护国防利益。所谓检举权,就是在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以后,公民有权进行揭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约检举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普遍性权利,在国防领域也不例外。国家和社会保护行使此项权利的公民,使之免于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害。

(3)损失补偿权。《国防法》第55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公民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普遍性权利,但必须明确的是,有些补偿措施是在战后落实的,不能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动员和接受征用的条件。战时,国家可能一时拿不出钱来,那就先征用,战后再补偿。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我国的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七项。(https://www.daowen.com)

(1)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2)履行兵役的义务。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国防法》第50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3)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我国《国防法》第53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这是一项适用比较广泛的义务。例如,在国家为国防目的进行征用时,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抵制和阻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项义务的核心是支持和协助,支持是指对国防建设的广泛支持,而协助的重点是武装力量的军事活动,特别是要深刻认识到军队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支持军队的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军队、爱护军队的良好风尚,并从各方面大力支持军队平时的各项工作和战时的各种作战勤务。同时,要积极支持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的战略任务。

(4)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我国《国防法》第52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我国《国防教育法》第5条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5)支前参战的义务。根据《宪法》精神和《国防法》《兵役法》的规定,在战争发生时,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响应祖国的战时征召。部分服现役人员参加战斗,其余的人员除了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外,还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军事指挥机关组织,积极担负战备勤务,支援前线作战。例如,支前送武器弹药、给养,后运伤员,守护重要军事设施和交通运输线路,参加军警民联防等。

(6)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我国《国防法》第52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根据《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保护军事设施规定的要求,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各类军事设施的保护规定。

(7)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国防法》第52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