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湖北省残疾人口基本现状分析
一、湖北省残疾人的现患水平、规模和分布
(一)残疾人口的现患水平和规模
1.残疾人口总量规模及比较分析
被调查户中,残疾人总数为6749人,占调查总人数的6.64%,比1987年6.45%[1]的比例上升了0.19个百分点,高于全国残疾比例(6.34%)0.3个百分点,居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的第十位(从高到低排序)[2]。根据调查时全省总人口数,按6.64%的比例推算,2006年4月1日零时湖北省残疾人口总数约379.4万人,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数据321.9万人相比,增加了约57.5万人(2006年全国部分省市残疾人数量及比重见图3-1)。
表3-1 2006年全国部分省市残疾人数量及比重

调查推论数据表明,湖北省残疾人总量增加了57.5万人,这与全国残疾人汇总数据显示的残疾人数量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就残疾人比例及推算的残疾人数量看,湖北省残疾人数量发展趋势在全国各省市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这可能与湖北省总人口基数及残疾人口基数大有关,说明以后湖北省的残疾人工作任务艰巨。同时我们发现,从1987年到2006年,湖北省残疾人比例上升幅度是0.19%,增幅较小。结合全国及其他省市的状况,可以初步认为:1987年以来,湖北省在残疾预防、康复等方面的工作对残疾的防治是比较有效的(1987年到2006年全国部分省市残疾比重上升比例见表3-2)。
表3-2 1987年到2006年全国其他部分省市残疾人比重上升比例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正视湖北省残疾人口基数大的困难,另一方面要探索总结、归纳1987年以来湖北省残疾人工作的经验和措施,推动湖北省残疾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并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相关的参考经验。
2.残疾人家庭户规模及家庭构成分析
全省共调查了31153个家庭户,其中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总5998个,占19.25%。有残疾人家庭户与调查登记户数的比值为1:5.2,即全省每5.2户中就有一户有残疾人。而在1987年调查中,有残疾人家庭户占调查登记户比重为23.61%,残疾人调查户与调查登记户比值为1:4.2。可以看出,2006年湖北省残疾人家庭户比重比1987年减少了4.36%。
在调查样本涉及的5998户有残疾人的家庭中,有1个残疾人的家庭5323户,有2个残疾人的家庭609户,有3个及以上残疾人的家庭66户。可见,现有残疾人家庭户中,绝大部分有1个残疾人。
根据家庭结构来看,有残疾人的家庭一代户为1565户,二代户2568户,三代户1762户,四代户及以上103户;有残疾人的家庭以二代户居多。其中,在有1个残疾人的家庭户中,一代户有1432户,二代户2270户,三代户1540户,四代户及以上81户;二代户数目高于其他家庭户。但是,在有3个或以上残疾人的家庭中,三代户要高于其他家庭户(其他详见表3-3)。
表3-3 样本中残疾人家庭户构成情况

(二)残疾人口基本分布(性别分布、年龄分布、城乡和地区分布)
1.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及比较分析
在抽样调查的残疾人口中,男性残疾人3547人,占调查家庭户总人口数的3.49%,占调查男性人口数的6.79%,占调查残疾人总数的52.56%;女性残疾人3202人,占调查家庭户总人口数的3.15%,占调查女性人口数的6.48%,占调查残疾人总数的47.44%。由此推算得,2006年4月1日零时湖北省约379.4万残疾人中,男性约199.4万人,女性约180万人,性别比为110.77。与1987年的数据(94.12)相比,性别比上升了16.65。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性别比是106.42,湖北省数据显示的倾向与之基本一致。男性残疾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女性残疾人口,且上升幅度稍大。这可能与致残原因等因素的变化有关(见表3-4)。
表3-4 样本中不同性别残疾人口占调查总人口的比重

2.现有残疾人口的城乡和地区分布
(1)残疾人口的城乡地域分布与残疾人比率
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残疾人口的家庭5998户,占调查家庭户总数(31153户)的19.25%(全国抽样调查数据为17.80%)。城市有残疾人口的家庭1410户,农村有残疾人口的家庭4588户;城市残疾人口1541人,农村残疾人口5208人。城市残疾人口占调查残疾人口的22.83%,占城市调查人口总数(32782)的4.70%;农村的残疾人口占调查残疾人口的77.17%,占农村调查人口总数(68892)的7.56%。
(2)残疾人的城乡户口分布与残疾比率
目前户口与社会福利待遇还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在城乡地域分布之外,有必要按户口性质计算城乡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的残疾人中,城市户口残疾人有1109人,农村户口残疾人有5625人,户口性质待定的有15人。城市户口残疾人占调查中城市户口人数(24017人)的4.62%,即城市户口残疾人比率为4.62%,占调查残疾人总数的16.43%;农村户口残疾人占调查中农村户口人数(77311人)的7.28%,即农村户口残疾人比率为7.28%,占调查残疾人总数的83.35%。农村户口残疾比率比城市户口残疾比率高2.66个百分点。
(3)残疾人口的地域分布
湖北省地势起伏较大,存在山地、丘陵、平原等多种地貌形态,各地区自然条件及社会、历史、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口分布具有很大差异。整体地形三面环山,中间低平,人口主要分布在江汉平原及其接壤的丘陵和低山地区。根据一般人口分布规律,平原地区人口密度高于丘陵,丘陵地区人口密度高于山区。
根据湖北省地貌形态和人口分布规律,我们将抽中的三十一个市、县、市辖区分为城市层、平原层、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大山区层四个层次。其中,城市层包括江汉区、硚口区、武昌区、江夏区、黄陂区、黄石市、宜昌市、鄂州市8个地区,平原层包括仙桃市、汉川市、武穴市、枝江市、天门市、监利县、黄梅县、江陵县8个地区,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包括大冶市、曾都区、广水市、蕲春县、京山县、咸安区、红安县、通城县、襄阳区9个地区,大山区层包括丹江口市、竹溪县、南漳县、利川市、巴东县、神农架林区6个地区。
各层残疾人比例从高到低排列为大山区层、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平原层、城市层,各层残疾人比例依次为9.22%、6.80%、6.28%、4.86%。
(4)不同年龄段残疾人口的分布及与1987年的数据比较
①残疾人口年龄分布基本情况
以4岁为组距对残疾人口进行年龄分组,可以发现0—34岁各年龄组残疾人口占残疾总人数的比重都不到5%,35—84岁各年龄组残疾人口占残疾总人数的比重都超过5%,85岁及以上年龄组残疾人口占残疾总人数再次下降到5%以下(见表3-5)。
表3-5 样本中残疾人口的年龄分布(1)

②两次调查的残疾人口年龄分布的比较
比较两次调查数据,可以发现在0—39岁各年龄段、60—69岁各年龄段,2006年残疾人口比重占残疾总人数的比重都小于1987年。特别是0—24岁各年龄段,差异更加明显。另在40—59岁各年龄段、70岁以上各年龄段,2006年残疾人口占残疾总人数的比重都大于1987年,且除90岁以上年龄段外差异都较为明显(见图3-1)。几种可能的原因如下:医学的发展、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残疾的预防使低龄残疾发生减少;现代化大生产、人口流动等原因造成劳动年龄段人群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以及精神压力等原因致残增加;70岁以上的老龄人则由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龄性疾病致残者增多。

图3-1 两次调查各年龄残疾人口占残疾人总数比重分布
③更细致的年龄组划分及残疾人口年龄分布的比较
因为年龄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特征以及人的生理状态相联系,为了更细致地了解年龄与残疾的关系,我们参照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报告中的年龄分组标准,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把残疾人的年龄细分为小于6岁、7岁到14岁、15岁到退休年龄(男性59岁,女性54岁)、退休年龄到65岁、66岁到79岁和80岁及以上六个年龄段。与1987年的数据分析报告相比,此次年龄分组的变化是把老年阶段划分为几个子阶段。随着预期寿命的增长,老年期包含的年限在变长,而人们的身体、心理、社会等方面的变化在老年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因此有必要对老年期人口分年龄阶段进行分析。老年期的具体年龄分组参照了国外相关理论成果,同时考虑到与1987年数据的比较也做了部分修改[3](各年龄段具体残疾人口数分布详见表3-6)。
表3-6 样本中残疾人口年龄分布情况(2)

由表3-6可知,残疾人口数主要集中在15岁至退休年龄即劳动年龄段,以及退休后年龄段。前者占残疾人口的45.21%,后者占50.42%。可以看到,退休后年龄段的残疾人比例甚至高出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比例5.21个百分比。这表明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老年人在预期寿命延长的同时,由于其特有的生理特点,将可能面临更多的伤残风险。老年残疾人工作将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方向。
与1987年相比,各年龄阶段的残疾人比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0—6岁比重下降了3.90个百分点,7—14岁比重下降了5.24个百分点,15岁到退休年龄上升了1.45个百分点,退休年龄到65岁上升了2.36个百分点,66岁到79岁上升了0.66个百分点,80岁及以上增加了4.67个百分点,退休年龄后残疾人比重上升了7.69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残疾人比重变化比较大的年龄段是0—14岁,以及80岁及以上的年龄段,而退休年龄后残疾人比重的上升幅度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具体比较见图3-2)。

图3-2 1987年与2006年不同年龄阶段残疾比重比较条形图
④不同年龄段残疾发生率的比较
以上分析关注的各年龄段残疾人口数量占残疾总人口的比重,即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但是因为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增长速度是不一样的,除了了解各年龄段残疾人口数量占残疾总人口的比重外,我们还希望了解各年龄段残疾人数量占该年龄段总人口的比重的分布情况,即不同年龄段的残疾发生率的分布。
通过两次调查不同年龄段残疾发生率的比较我们发现,各年龄段残疾发生率的总体趋势是:各年龄段人口在2006年的残疾发生率都小于1987年相应年龄段残疾发生率。其中,60岁及以上各年龄段的残疾发生率的下降幅度都较为明显(见图3-3)。

图3-3 两次调查不同年龄段残疾发生率
(三)各类残疾人的现患水平、规模和严重程度构成
1.残疾类别的总体情况
残疾人口可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几种类型,依照残疾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残疾和四级残疾四个等级。在本调查中,肢体残疾1881人,占27.87%;听力残疾1475人,占21.86%;视力残疾1142人,占16.92%;多重残疾992人,占14.70%;智力残疾612人,占9.07%;精神残疾541人,占8.01%;言语残疾106人,占1.57%。按此比重推算,湖北省在调查时的各类残疾人数分别为:肢体残疾105.7万人,听力残疾82.9万人,视力残疾64.2万人,多重残疾55.8万人,智力残疾34.4万人,精神残疾30.4万人,言语残疾6.0万人。
在残疾等级方面,调查中一级残疾有1420人,占21.04%;二级残疾915人,占13.56%;三级残疾1696人,占25.13%;四级残疾2718人,占40.27%。三、四级残疾共4414人,占65.40%(见表3-7)。
表3-7 样本中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等级分布情况

2.两次调查残疾类别数据的比较分析
与1987年调查数据相比,本次调查数据表明,残疾类别及等级的构成发生了一些较明显的变化。
(1)残疾类别构成比较
表3-8 两次调查残疾类别比重比较

由表中数据可知,各类残疾比重有升有降。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比重有所上升,其中肢体残疾(不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比重上升15.75%,精神残疾(不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上升6.02%。听力语言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比重有所下降,下降幅度分别为9.45%、2.37%、6.90%、3.05%。
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调查显示,听力残疾比重与言语残疾比重呈现较大差异性:听力残疾比重高于言语残疾比重20.29%。而在1987年调查中,听力与言语残疾合为听力语言残疾。此外,2006年湖北省残疾人调查抽样中语言残疾样本数偏少,抽样误差略高[4]。因此,对于听力及语言残疾,可能不能通过简单比较加以分析。
(2)残疾等级构成比较
表3-9 两次调查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分布比较

从总体上看,残疾等级的构成无明显变化,两次调查中三、四级比重都在60%以上,说明残疾人康复工作仍然具备良好的条件。具体来说,一级比重增加4.36%,二级比重下降1.75%,三级比重增加1.33个百分点,四级比重下降1.99个百分比。
从各残疾类别各自的残疾等级分布看,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一、二等级分布都有所下降。其中,肢体残疾略有下降,精神残疾一级比重下降幅度明显。肢体残疾一、二等级比重共下降1.83%,精神残疾一级比重下降16.23%,二级比重下降3.33%。同时,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一、二等级分别有所上升。其中视力残疾一、二等级比重略有上升,上升幅度共为2.79%;智力残疾一、二级比重上升幅度均较为明显,分别为8.48%、5.30%。
(四)各类残疾人口的分布特征
1.各类残疾的地区分布
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各类残疾在城市层的比重相对较小,其中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的比重都是地区间最小的,分别是19.2%、16.9%、8.5%、15.0%、14.6%。城市层比较突出的残疾种类是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比重分别是23.3%、22.9%。
在平原层,听力残疾的比重是地区间最高的,为29.3%;肢体残疾的比重是地区间最小的,为19.0%。其他各项残疾比重的分布分别是:视力残疾26.7%、言语残疾17.9%、智力残疾28.6%、精神残疾22.9%、多重残疾22.6%。
在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比重在地区间是最高的。其中,视力残疾32.0%、智力残疾29.7%、精神残疾35.7%。其他各类残疾的比重分别是:听力残疾28.1%、言语残疾31.1%、肢体残疾27.0%、多重残疾30.3%。
在大山区层,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多重残疾的比重在地区间是最高的,分别是42.5%、30.7%、32.5%;精神残疾的比重是地区间最低的,为18.5%。其他各类残疾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22.1%、听力残疾25.8%、智力残疾26.6%(见表3-10)。
表3-10 样本中不同类型残疾比重的城乡分布

2.各类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
从总体上看,肢体残疾比重无论在城市和农村都是最高的,其中,城市肢体残疾比重为35.37%,农村肢体残疾比重为25.65%。听力残疾的比重次之,城市听力残疾比重20.64%,农村听力残疾比重是22.21%。残疾比重最低的残疾类别是言语残疾,城市言语残疾比重为0.97%,农村言语残疾比重为1.75%。
从各残疾类别内部看,在听力残疾、多重残疾、智力、言语残疾方面,农村的残疾比重都高于城市,高出比例依次为1.57%、5.67%、3.94%、0.78%。在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方面,农村的残疾比重要低于城市。其中,农村肢体残疾比重比城市肢体残疾比重低了9.72%,农村视力残疾比重比城市视力残疾比重低了0.19%,农村精神残疾比重比城市低了2.05%(见表3-11)。
综合分析可知,不同残疾类别在城乡的残疾比重既存在一致性,也表现出一定差异性。其一致性体现于,在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这三项残疾类别上,城乡的相应残疾比重都比较高,其中以肢体残疾最为突出。其差异性体现在农村的多重残疾、智力残疾比重明显高于城市相应残疾比重,而城市的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比重也明显高于农村相应残疾比重。这可能与各类残疾致残原因的变化等具体因素相关。
表3-11 样本中不同类型残疾比重的城乡分布

3.各类残疾人口的性别差异
调查中视力残疾的女性有644人,男性493人;女性患视力残疾的人数多于男性。在听力残疾这一项,男性有785人,女性有680人;男性患听力残疾的人数多于女性。此外,在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各项中,男性人数均多于女性,其中肢体残疾差别最为明显(见图3-4)。

图3-4 不同类型残疾人性别差异分布条形图
二、各类残疾人的活动和参与情况
本次调查使用了国际最流行的残疾人标准,即ICF标准。传统的残疾概念仅仅涉及身体结构或功能的损伤,没有涉及“活动”、“参与”这两个领域。而在ICF标准中,残疾除了身体结构或功能损伤外,还包括“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该标准促使我们更为积极地关注残疾人的活动与参与情况,并对通过改善残疾人的“活动”与“参与”质量来促进残疾人工作思路和方法产生新的希望和期待。
2006年抽样调查方案规定,各类残疾人活动和参与评定,是从18岁及以上开始统计的。联系残疾人社会参与的现实状况及需求,分析调查所涉及的各类残疾人六个方面活动情况,可以为解决残疾人实际问题提供较好信息支持。
(一)不同类型残疾人口理解和交流方面的情况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视力和肢体残疾人在理解和交流方面基本没有太大影响,选择无障碍的分别占83.9%和86.9%。听力和言语残疾在理解和交流方面影响较大。在听力残疾人中,15.6%选择无障碍,41.3%选择轻度障碍,25.9%选择中度障碍,10.1%选择重度障碍,4.9%选择不能完成。言语残疾人中,5.4%选择无障碍,19.6%选择轻度障碍,23.7%选择中度障碍,21.4%选择重度障碍,有17.2%选择不能完成(见表3-12)。
表3-12 样本中不同类型残疾人口理解和交流的情况

从调查数据看,残疾人在身体移动方面,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精神残疾基本上影响不大,但对肢体残疾来说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在肢体残疾人中,33.7%选择无障碍,24.8%选择轻度障碍,17.8%选择中度障碍,10.1%选择重度障碍,还有9.0%选择了不能完成(见表3-13)。
表3-13 样本中不同类型残疾人口身体移动的情况

(二)不同类型残疾人生活自理方面的情况
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在生活自理方面的影响不太明显。但是,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在言语残疾人中,49.2%选择无障碍;肢体残疾人中47.2%选择无障碍;智力残疾人中38.2%选择无障碍;精神残疾人中42.7%认为无障碍。可见,在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这几类残疾人中,有半数以上觉得生活自理方面存在障碍(见表3-14)。
表3-14 湖北省不同类型残疾人生活自理的情况

续表

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在与人相处方面的影响不大。但是,对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来说,在与人相处方面受到的限制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听力残疾人中,29.3%选择无障碍,37.3%选择了轻度障碍,17.7%选择中度障碍,8.8%选择重度障碍,甚至有4.7%选择不能完成(见表3-15)。
表3-15 样本中不同类型残疾人口与人相处的情况

(三)不同类型残疾人口生活活动方面的情况
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活动方面均有较为显著的影响。在选择无障碍这一项中,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比例依次仅为10.7%、25.5%、11.9%、4.6%、3.3%和2.1%。可见,绝大部分残疾人口在生活活动方面还是很受影响的(见表3-16)。
表3-16 样本中不同类型残疾人口的生活活动情况

(四)不同类型残疾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情况
由统计数据可知,各类残疾人在社会参与方面的受限制情况非常明显。在选择无障碍这一项中,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比例依次仅为9.8%、12.1%、3.0%、9.6%、1.8%和1.0%。残疾人的社会参与程度比较低(见表3-17)。
表3-17 样本中不同类型残疾人社会参与的情况

(五)活动和参与能力的综合分析
细致了解各类残疾人的活动和参与情况,其主要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澄清社会上某些人对残疾人的活动和参与能力的偏见。部分残疾人被不合理地排斥在他们原本有意愿、有能力参与的某些领域之外,原因之一是一些社会成员因残疾人的身份而完全否定或低估他们的活动和参与的意愿与能力。第二,为残疾人服务,特别是职业辅导和培训,提供更准确、更有效的定位,并为相关服务项目的开发提供依据和启发。不同活动和参与意愿、能力的残疾人,他们所适合的岗位、活动或者服务是不一样的。
综合上面分析可知,各类残疾人的各种生活参与能力是不一样的。在理解和交流能力方面,视力和肢体残疾基本没有太大影响。在身体移动方面,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精神残疾的影响不大,但是肢体残疾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在生活自理方面,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影响不太明显,但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差。视力残疾和肢体残疾在残疾人与人相处方面的影响不大。但是,对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来说,在与人相处方面受到的限制还是比较明显的。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方面受限制的情况均非常明显。
三、致残原因与致残年龄分析
(一)各类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的基本情况
残疾人致残原因可以分为先天残疾、后天残疾和发现残疾三大类。先天残疾是指在出生前由于各种原因致残;后天残疾是指出生后由于各种因素造成残疾;发现残疾是残疾原因不详,发病日期不明,分不清是先天还是后天残疾。本次调查表包括这三类致残原因。
1.视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调查涉及的视力残疾人口有1420人(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白内障是致残的最主要原因,调查显示有706人是因为白内障而患视力残疾,所占百分比为49.72%,其中女性445人,占63%,男性261人,占37%,女性比男性高26个百分点;其次是角膜病造成视力残疾,有174人由于角膜病而患视力残疾,所占百分比为12.3%。此外,视网膜、色素膜病变和青光眼也容易导致视力残疾(见表3-18)。
表3-18 样本中视力残疾(含多重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分布


图3-5 视力致残主要原因比重图
(1)白内障仍然是视力残疾的首要致残因素
与1987年调查相比,由白内障导致视力残疾的比重上升了11.89个百分点。事实上,从1987年到现在,接受白内障复原手术并且得到复原的残疾人数是比较多的,那为什么比重还上升了呢?可能的原因是,白内障在全世界致盲病中居首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得白内障的概率又比较大,而在本次调查的残疾人中有44%都在60岁以上。另外,需要结合性别、年龄等因素对白内障发生情况做进一步探索(见图3-6)。

图3-6 各年龄段不同性别因白内障致残比重分布面积图
由上图可知,从总体上看,不管男性还是女性,因白内障致残比重大致都随年龄增长而增加。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大于男性,在80岁以后女性的比重从总体上高于男性。结合前面男女因白内障致残的人数对比,我们可以认为女性从总体上面临着更大的因白内障致残的视力残疾风险。
因此,根据老年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特征,在老年人中宣传白内障相关知识,并继承已有经验,继续开展免费治疗白内障的手术的服务,对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意义重大。
(2)沙眼、屈光不正弱视比重大幅下降
在1987年调查中,沙眼致残比重为12.41%,居第三位;在2006年调查中,沙眼致残比重下降到2.7%,下降了9.71个百分点。另屈光不正或弱视致残比重在1987年调查中是10.25%,居第三位,而在2006年调查中下降为5.3%,下降了4.95个百分点。这说明对于沙眼的防治工作确实已经取得一定成绩。
(3)小结:视力致残原因的延续及变化
比较两次调查数据可以发现,在视力致残原因中,白内障和角膜疾病始终是致残最重要的两个原因,而白内障致残尤其值得重视。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的老化,将有更多老年人面临老年性白内障视力伤残风险。这说明,针对老年人白内障疾病的相关工作仍然非常艰巨。另外,沙眼等致残原因比重的下降,也说明了这19年来相关工作是值得肯定的。
2.听力残疾主要原因
(1)听力致残主要原因总体描述
调查涉及的听力残疾2132人中(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老年性耳聋比重最高,所占比率为38.7%;导致听力致残的第二个主要原因是中耳炎,调查中有216人因为患此病而引起听力残疾,占10.1%。此外,有23.7%的人听力致残原因不明(见表3-19、图3-7)。
表3-19 样本中听力残疾(含多重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图3-7 听力致残主要原因比重饼图
(2)听力残疾人的年龄及性别分布特征
为进一步分辨出听力残疾的高危人群,有必要对听力残疾的年龄—性别分布做进一步了解。我们发现,男性与女性随年龄增长听力残疾比重变化的趋势是一致的。在70岁以前,听力残疾人数比重基本随年龄增长而增加;70岁以后,听力残疾人数比重呈下降趋势,但总体比重仍然较高(见图3-8)。

图3-8 不同性别的听力残疾人年龄分布折线图
不同年龄段或不同性别的听力残疾人致残原因的情况怎样?我们继续探索年龄、性别与听力致残原因的关系。
(3)听力致残原因随年龄增长发生变动
根据以上听力残疾随年龄变化的比重变化情况及本次调查的其他部分的年龄分组情况,我们将年龄划分为0—14岁、15—49岁、50—69岁、70岁及以上四个年龄段。从总体上看,各年龄段都有相当比重的听力致残原因不明,比重分别是30.0%、32.6%、31.0%、13.6%。此外,由遗传、中耳炎、创伤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听力残疾在所有年龄段都有一定程度的分布。其中,由遗传导致的听力残疾,在0—14岁年龄段比重最大,为33.3%;由中耳炎造成的听力残疾,在15—59岁年龄段比重最大,为16.8%;由创伤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听力残疾,也在15—59岁年龄段比重最大,为5.9%。
0—14岁的听力残疾人口中,主要致残原因有遗传、药物中毒、中耳炎、创伤或意外伤害,比重分别为33.3%、13.3%、10.0%、6.7%。15—49岁听力残疾人口中,主要致残原因有中耳炎、药物中毒、传染性疾病、遗传、创伤或意外伤害,比重分别为16.8%、12.1%、11.2%、9.4%、5.9%。在50—69岁年龄段残疾人口中,主要致残原因有老年性耳聋、中耳炎、传染性疾病、全身性疾病、遗传,比重分别为24.7%、12.9%、6.8%、4.7%、4.5%。在70岁及以上年龄段残疾人口中,老年性耳聋是最主要的听力致残原因,比重为66.9%;此外还有中耳炎、全身性疾病、创伤或意外伤害等原因,分别占5.2%、4.2%、2.2%(见表3-20)。
表3-20 样本中听力残疾(含多重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续表

(4)听力致残原因与性别无明显关联
在分析了听力致残原因随年龄变动的情况后,我们再来分析性别因素是否也会影响听力致残原因的变化。从图3-9可以看到,男性听力残疾人口与女性听力残疾人口的致残原因比较一致,只有在高胆红素血症、药物中毒、创伤或意外伤害、噪声和爆震几项致残原因上男性听力致残人数略高于女性听力残疾人数。由此可见,性别与听力致残原因似乎无明显联系。

图3-9 不同性别残疾人的致残原因分布
3.言语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调查涉及的言语残疾人632人(含多重残疾)中,听力障碍是导致言语致残的最主要原因。调查显示,有241人(占言语致残原因总数的24.1%)因为听力残疾造成言语残疾。其次,脑炎和智力低下也是引起言语残疾的主要原因,所占比率分别为8.5%和6.5%(见表3-21)。
表3-21 样本中言语残疾(含多重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在1987年调查中,听力残疾和语言残疾是合为“听力语言残疾”一项加以统计的。从2006年数据看,因为听力、言语致残原因都较为复杂,且呈现一定差异性,确有必要将二者分开加以统计。
4.肢体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调查中,肢体残疾人有2166人(含多重残疾)。其中,脑血管疾病导致肢体残疾的比重为13.8%,居本次调查问卷标明的致残原因的首位。工伤、脊髓灰质炎和骨关节病也是导致肢体残疾的主要原因,所占比例分别是9.1%、8.4%和7.7%。可见,肢体残疾中,后天因素是致残的主要原因(见图3-10、表3-22)。

图3-10 肢体致残主要原因比重饼图
表3-22 样本中肢体残疾(含多重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续表

其中,脑血管疾病导致的肢体残疾预计可能还会上升,因为随着老年人增多,脑血管疾病的风险也会加大,而由此导致的肢体伤残也有可能有所增加;骨关节病等致残因素同样与年龄因素相关。工伤的比例也比较高,这说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相关工种的致残风险不容忽视。另外,还有23.3%的残疾人选择其他外伤,这说明了肢体残疾致残因素的复杂性。
5.智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调查中,智力残疾有952人中(含多重残疾)。在已知的原因中,遗传和脑疾病是智力致残的主要原因,所占比率分别为19.0%和18.0%。有353个智力残疾人对致残原因不知晓,占37.1%。该项调查数据与1987年数据大体一致(见表3-23)。
表3-23 样本中智力残疾(含多重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续表

6.精神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调查的残疾人口中,精神残疾674人(含多重残疾),占调查残疾人总数的9.99%,较1987年比重上升了7.11个百分点,上升幅度较大。各类致残原因中,因精神分裂症致残的占55.6%,居精神残疾致残原因首位。此外,痴呆、心境障碍和其他器质性精神障碍也是引起精神残疾的主要原因,所占比率分别为9.8%、5.5%和5.3%。
与1987年数据一样,精神分裂症仍是致残首要原因。不过,2006年相应比重比1987年下降了8.44个百分点。值得留意的是,由痴呆和心境障碍引起的精神残疾已居致残原因第二、第三位。这与1987年相比是比较大的变化。该数据似乎表明需要对以上两种精神致残因素加以更多关注(见表3-24)。
表3-24 样本中精神残疾(含多重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在致残原因的问卷回答选项设置上,本次调查更为细致、深入。通过对不同残疾类别致残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年龄结构、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致残原因在保持一定延续性的基础上也在发生着一些重要变化。
(二)不同性别各类残疾人的主要致残原因和特点
1.不同性别视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情况
调查显示,男性导致视力残疾的前三项主要原因依次分别为白内障、角膜病以及视网膜、色素膜病变,女性导致视力致残的前三项主要原因依次为白内障、角膜病和青光眼。其中,女性患视力疾病的人数比男性患者多,有445位女性因为白内障而患视力残疾,远远高于男性因白内障患视力残疾的人数。
2.不同性别听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导致男女听力残疾的前三项主要致残原因均依次为老年性耳聋、中耳炎和创伤或意外伤害。其中,男性因为老年性耳聋和中耳炎造成听力残疾的人数分别是428人和116人,均高于女性相应的398人和100人。男女因创伤或意外伤害导致听力残疾的人数相同。
3.不同性别言语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情况
此次调查表明,听力障碍是导致言语残疾的首要因素,男女差别不大,女性因听力障碍的言语残疾人有78人略高于男性的74人。因脑炎引起言语障碍是男女言语障碍的第二个主要因素,男性残疾32人,略高于女性残疾的22人。此外,由其他和癫痫原因造成言语残疾的男性均高于女性。
4.不同性别肢体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情况
在本次调查中,男性肢体残疾人中,有303人是因为其他外伤、155人是因为工伤造成的;在女性肢体残疾人中,有202人是因为其他外伤造成的。可见,其他外伤是导致肢体残疾的主要原因之一。由各种原因造成男性肢体残疾的人数明显高于女性。
5.不同性别智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情况
对于导致智力致残的原因,本次调查中,大部分残疾人都不了解。在已知的原因中,男性中有100人、女性有81人因为遗传引起智力残疾;男性有88人、女性有83人因为脑疾病导致智力残疾。男性智力残疾的人数略高于女性。
6.不同性别精神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精神分裂症是导致精神残疾的首要因素,女性表现得尤为明显。本次调查中,有201个精神残疾女性是由于精神分裂症引起的,而男性相应的为174人。此外,综合考虑导致精神残疾的各种原因,女性患精神残疾的概率比男性要大。
性别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残疾有不同影响。其中,对于由白内障引起的视力残疾以及由精神分裂症引起的精神残疾来说,女性的残疾风险比男性大得多。前者可能与女性的生理特点及寿命较长有关,后者可能与女性的某些心理特点等相关。而在肢体残疾方面,男性的风险则要大于女性,这可能与男性所从事的职业更具有伤残风险有关。
(三)各类残疾人口的致残年龄比较分析
各类残疾人口的致残年龄有所不同,视力残疾患者主要集中在50—59以及60岁以上的人口中,50岁以上致残的约占85%,与1987年相同年龄的人口相比高出25%。听力残疾人口也主要集中在50—59以及60岁以上两个年龄段,60岁以上是听力致残的高峰期,占64%。言语致残高峰期发生在15—49和50—59两个年龄段,其中,15—49岁发生的比率最大,占41.8%。肢体残疾的发生以15—49和60岁以上人口居多。在智力残疾人口中,0—14岁致残占21.5%,比87年同类数据下降了67.03%。精神致残高发年龄是15—49岁,占60.1%,和87年相比低19.59个百分点(见表3-25)。
表3-25 样本中不同类型残疾的致残年龄分布

四、与年龄相关的残疾发生趋势分析
前面关于残疾人口的年龄分布部分已经做过关于1987年及2006年残疾人口年龄分布比较的条形图,这里我们再次做出二者比较的折线图,以便从总体上更为直观地把握残疾发生的年龄特点。

图3-11 两次调查中残疾人数占调查残疾人总数比重比较折线图
比较1987与2006年各年龄段残疾比重折线图可以发现,25岁之前的残疾比重,2006年比1987年下降很多,而25—59岁和70岁以上的残疾人比重,2006年数据明显高于1987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残疾人口的整体结构趋向老化,中年特别是高龄老年人的伤残风险增加,同时,25岁之前残疾比重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也肯定了19年来相关残疾人防治工作的成绩。
结合前面涉及残疾人口年龄的各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年龄对于残疾发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变量。年龄对于残疾发生的作用从分析情况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从各年龄段的残疾发生率来看,1987—2006年,各年龄段各自的残疾发生率在降低,其中60岁及以上各年龄段的残疾发生率的下降幅度非常明显。
②从残疾人口的年龄结构看,残疾人的总体结构仍处于老龄化过程中,具体表现为0—24岁低龄残疾人口比重下降,7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比重上升。这意味着,由于社会人口年龄结构本身的特点以及各年龄段面临残疾风险的特殊性,尽管各年龄段残疾发生率总体降低了,但在残疾人的规模上,各年龄段的情况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且差异可能还会扩大。
③不同年龄段的残疾类型发生具有一定差异性。0—14岁残疾比重最高的三项是智力残疾、多重残疾、肢体残疾,占0—14岁残疾儿童比重分别为49.8%、25.1%、13.9%。而0—14岁儿童的多重残疾构成中,比重最大的前三项分别是:有智力残疾的占78.4%,有语言残疾的占74.3%、有肢体残疾的占32.4%。可见,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的预防及治疗对0—14岁儿童的预防及治疗非常重要。在15—59岁年龄段,虽然肢体残疾比重最高,占33.6%,但除言语残疾比重(2.2%)较小外,其他各类残疾的发生比重较为一致,大多在12%左右。在60岁及以上年龄段,肢体残疾仍保持较高比重(23.0%),同时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比重都比较高,分别为33.3%、24.0%。因此,各个年龄段都可以说是肢体残疾的高危年龄段,除此之外,0—14岁年龄段是智力残疾的高危年龄段,15—59岁是各类残疾风险都较高的年龄段,60岁及以上的年龄段是视力及听力的高危年龄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