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案号:(2011)泉商初字第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