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6年02月05日
5.松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解除权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
裁判理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之规定,本案中,上诉方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其不享有案涉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五百六十四条(https://www.daowen.com)
案号:(2021)黔06民终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