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深圳市止某训练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19.张某诉深圳市止某训练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键词:自甘风险

裁判理由:原告在训练馆自愿报名学习武术课程,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训练馆的武术教学课程中受伤,且原告举证证明训练馆确认其武术教练在对原告训练中由于不当的训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虽然训练馆称,武术教练肖某对原告的训练动作完全不符合该馆的训练标准,但训练馆对其馆的武术教练训练标准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故训练馆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训练馆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如认为肖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向肖某追偿。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https://www.daowen.com)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3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