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案号:(2018)冀02民终2730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