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黎某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6年02月05日
1.胡某与黎某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合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裁判理由[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首先,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签订主体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虽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不得转让,但并未明确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无效,且该条属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最后,经修正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删除原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因此,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就石柱县房地证2013字第000×××号划拨地块达成的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三条(https://www.daowen.com)
案号:(2020)渝04民终1501号
[1] “裁判理由”为编者根据裁判文书的内容节选并整理而来,下同。获取裁判文书全文电子版可扫描本部分结尾处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