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某投资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6年02月05日
7.北京西某
体育发展有限
公司与北京金某投资
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
裁判理由: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人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本案中金某管理中心与西某公司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西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催告金某管理中心行使解除权,故金某管理中心2020年6月17日起诉时,解除权并未消灭。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金某管理中心未通知西某公司行使解除权,直接于2020年6月17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起诉状副本于2020年7月15日送达西某公司。对金某管理中心有关享有解除权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金某管理中心与西某公司之间的《水库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7月15日解除。金某管理中心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西某公司之间的《水库房屋租赁合同书》,本院予以支持,并对合同解除的时间予以明确。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五百六十五条
案号:(2021)京01民终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