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王某与黄某等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代位继承范围扩大
裁判理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王某海生前无配偶及子女,其姐姐王某兰已先于王某海去世,王某兰的三子女及王某海的姐姐王某英、哥哥王某民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明确王某海生前起居死后安葬事宜均由侄子王某负责,现王某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案号:(2020)苏0312民初10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