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诉佛山市南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10.邝某诉佛山市南某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合伙财产

裁判理由:《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并未终止,原告要求分割作为合伙财产的案涉农场使用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对于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终止前能否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一问题,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因此,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于原告要求分割案涉农场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九百六十九条(https://www.daowen.com)

案号:(2020)粤0607民初5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