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与韩某3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17.韩某1与韩某3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打印遗嘱

裁判理由:本案中韩某7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在案证据,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无形式瑕疵,落款处注有日期。在遗嘱订立时,有见证人朱某、金某在场,见证了向韩某7宣读遗嘱以及韩某7表示同意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二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本案有现场录像作为佐证,可证明该遗嘱系韩某7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规定,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应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关于该遗嘱不满足法定遗嘱成立要件的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https://www.daowen.com)

案号:(2021)京02民终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