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河南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3.张某诉河南泰某 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物业管理者的责任

裁判理由: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车辆被从高空坠落的石块砸中导致受损,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回执记载有“通过物业人员核实3号楼1单元18层东北户一10岁小女孩看见是楼顶落下的一块石头砸到该车”,故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基于该接报案回执所记载内容,对于该石块系从3号楼楼顶平台坠落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事发时3号楼楼顶平台的门处于开放状态,可任意进出。因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此负有管理义务,故在已认定该石块系从楼顶平台处坠落,但直接责任人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被告对此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及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有过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案号:(2020)豫0191民初23457号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