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等与中某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6年02月05日
4.田某等与中某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格式条款的效力 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理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一规定是民法公平、诚信基本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沿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根据这一规定,贷款人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若因贷款人对利率格式条款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的原因,致使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应当认为双方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据此收取利息。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四百九十六条(https://www.daowen.com)
案号:(2020)沪74民终10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