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温某与芦某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

20.邬某、温某与芦某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自助行为

裁判理由:在被上诉人芦某未能归还上诉人温某欠款54000元及利息的情况下,上诉人温某、邬某采取扣留案涉车辆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上诉人于扣留车辆后即向东河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并将案涉车辆予以财产保全,故二上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邬某、温某扣留案涉车辆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规定。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邬某、温某扣留被上诉人芦某车辆的行为由被上诉人芦某拒不归还欠款引起,系二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二上诉人不需承担因该扣留车辆行为造成的停运损失,且案涉车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在执行程序中,故上诉人邬某、温某不需向被上诉人芦某返还车辆。

《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https://www.daowen.com)

案号:(2020)内02民终2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