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由他人使用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诉胡某行信用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被告:胡某行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0日,被告胡某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申领卡号为6259064373228×××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一张,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并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和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算等;领用合约(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第八条约定:“信用卡只限乙方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出租、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本合约或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该信用卡在使用期间频繁出现不按期还款的情况,造成信用卡账户透支,被扣收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5年9月27日,拖欠透支本金99896.69元、利息15848.56元、滞纳金及应收费用31338.54元,合计147083.79元。但被告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申领卡号为6259064373228×××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一张属实。但信用卡申请表被告填写的地址“湖南省邵东县红岭南路33号”是案外人罗某和刘某的地址,原告按该地址将本案诉讼的信用卡邮寄给了罗某和刘某,该信用卡也一直是罗某和刘某在使用,拖欠原告的透支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及应收费用应由罗某和刘某偿还。故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胡某行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应收费用147083.79元的诉讼请求。上述透支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案件焦点】(https://www.daowen.com)
信用卡由本人申请但实际由他人使用,本人是否有义务履行信用卡还款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申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胡某行受信用卡领用合同的约束,应按合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应收费用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应收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行辩称本案诉讼的信用卡一直由他人使用,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因被告胡某行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事实,且原、被告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信用卡不能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人使用,故对被告胡某行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胡某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896.69元;
二、由被告胡某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信用卡透支利息15848.56元及滞纳金31338.54元(利息及滞纳金截至2015年9月27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
【法官后语】
胡某行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胡某行是受信用卡领用合同的约束人,应按合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未按约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支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应收费用的违约责任。胡某行辩称本案诉讼的信用卡一直由他人使用,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因胡某行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事实,且胡某行是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束的相对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信用卡不能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人使用,故胡某行的要求由实际使用人偿还透支本金的意见得不到法律支持。
所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需慎之又慎。(1)如果实际使用人不按时向银行偿还透支本金,银行只认卡不认人,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信用卡的申领人才是银行适格的诉讼主体,未偿还的透支本金及逾期未还的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都需要信用卡的申领人来偿还;(2)信用卡的申领人依法可通过另案诉讼要求实际的使用者返还其信用卡透支本息和滞纳金,但是信用卡的透支和消费可能是分多笔和多地使用,取证困难,败诉的风险高;(3)信用卡逾期不还,会影响申领人在银行不良的信用记录。
编写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佘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