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对储户资金流失未尽短信通知义务承担过错责任
——王某平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韶钢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205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平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韶钢支行(以下简称韶钢支行)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王某平在被告韶钢支行处开立一张银行卡,并为该卡开通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业务。2015年11月25日11时许,原告王某平手机收到号码为170896877×××发来的短信,短信称是其孩子的成绩分数链接,王某平点击链接后,在其手机上生成了一个“成绩单”的程序。当日17时31分,王某平接到号码为021-50362514的电话,电话询问其是否在上海消费了二千多元钱,王某平随即挂断了电话。11月26日,王某平到农行查询后发现其账户少了两笔共2989元,随即在自动柜员机上将余款取出。经查,两笔款分别是在2015年11月25日17时23分通过浙江省分行转账消费2490元,在17时38分通过上海“快钱沪快”转账499元。2015年11月30日15时许,王某平到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西区派出所报案并讲述了上述经过,派出所已立案受理,但尚未侦破。事后,原告王某平向被告韶钢支行要求追回其款项,但韶钢支行表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九条约定:“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持卡人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发卡行及第三方机构规定的条件,开通其他渠道交易或其他金融服务,并选择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按照其与发卡行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两笔钱均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的,原告与第三方交易机构的约定是无须告知银行的,其与第三方机构进行交易的验证密码也是无须告知银行,银行也是无权获知的,因此在两笔交易中对交易密码的泄露银行不承担责任。王某平遂起诉韶钢支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韶钢支行依法让原告取出其存在被告银行的2989元。
【案件焦点】
银行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申请开立借记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交易流水,原告卡内支出的2989元均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的,虽然原告举证证明其在2015年11月25日未外出消费,而是在单位上班,但根据原告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显示,其于当日上午接到短信,并点击了短信链接,下午接到外地电话询问其消费,不能排除是犯罪分子以短信链接的方式植入木马病毒盗取了原告信息而导致存款损失的可能性。同时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约定,两笔钱均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的,因此在两笔交易中对交易密码的泄露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从交易流水中显示的每月扣除2元短信费可知,原告为其银行卡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原告称其未收到两笔交易的短信通知,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送过上述短信通知,导致原告无法在收到短信通知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被告在原告资金流失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于其未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义务承担过错责任。综上,对于原告损失的2989元,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989元×40%=1195.6元。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韶钢支行赔偿原告王某平存款1195.6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订立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的约定,储户与第三方交易机构的约定及进行交易的验证密码无须告知银行,银行也无权获知,因此在交易中对于交易密码的泄露,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储户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却未收到交易短信通知,以致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银行则在储户资金流失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于其未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义务承担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是因为点击了短信链接后,于当天下午接到外地电话询问其消费情况,而公安机关立案后尚未侦破,不能排除是犯罪分子以短信链接的方式植入木马病毒盗取了原告信息而导致存款损失的可能性。两笔钱均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转的,因此在两笔交易中对交易密码的泄露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是,原告为其银行卡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原告未收到两笔交易的短信通知,以致无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被告在原告资金流失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于其未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义务承担过错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许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