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付款行为不能对抗持票人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东莞市长安联华精密机床经营部诉东莞市锐屏电子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字第76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东莞市长安联华精密机床经营部(以下简称联华经营部)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锐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屏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4日,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鑫创模具厂(以下简称鑫创厂)向联华经营部交付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票,该支票系锐屏公司向案外人富海兴公司开具的,金额为3865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0天。
2014年6月28日,联华经营部向鑫创厂发送联络函,称涉案支票未到进账期已丢失,需要开票方挂失并补开新支票,联华经营部、富海兴公司及鑫创厂均在联络函上盖章确认。
2015年8月7日,联华经营部找到了该支票并持该支票委托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收款时被退票,理由是票据逾期、不能托收。联华经营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锐屏公司返还支票金额38650元及承担诉讼费。锐屏公司辩称,其已依据富海兴公司持有的联华经营部声明丢失支票的联络函重新向富海兴公司支付了货款,并提交了富海兴公司出具的付款证明。
【案件焦点】
锐屏公司能否以已经向富海兴公司重新支付货款为由对抗联华经营部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https://www.daowen.com)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持票人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出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后未付代价而获得利益。锐屏公司举证证明其已按票面金额向富海兴公司支付了货款,已履行其付款义务,并未因此获得利益。故锐屏公司的抗辩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联华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联华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联华经营部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华经营部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进而请求出票人锐屏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本案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其一,从联华经营部现持有案涉支票的事实及支票背书的记载内容、银行出具的退票凭证,以及联华经营与鑫创厂、富海兴公司共同向锐屏公司出具的联络函来看,应当采信联华经营部系案涉支票的最后持票人。其二,虽然联华经营部在联络函中已经声明支票遗失,但案涉支票并未经过特别程序宣告无效,亦即案涉支票在票据时效届满前的票据权利一直有效存在。锐屏公司主张已经根据联络函而向富海兴公司重新支付了票据对应的金额,其所欠富海兴公司的全部货款已经结清,并提交了富海兴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为证。但是,锐屏公司在案涉票据尚属有效,其票据利益与票据尚未分离,且富海兴公司并非最后持票人的情况下,擅自对富海兴公司进行二次支付的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锐屏公司的二次付款行为不能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最后持票人联华经营部。联华经营部要求锐屏公司返还票据利益,理据充分,予以支持。锐屏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后,可以要求持票人联华经营部交还案涉票据原件,以绝对消灭票据法上的权利。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620号民事判决;
二、限锐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联华经营部支付38650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理解。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该权利产生基础并非民法上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是票据法规定的特殊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权利人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包括最后持票人、清偿了票据债务而获得票据的背书人。权利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时必须持有票据。2.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和存在。如果票据因欠缺形式要件而自始无效,或者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那么票据权利自始不存在,不能享有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3.票据上的权利因超过时效期间或者欠缺保全手续而消灭。4.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单方面获取了额外的票据利益。这也是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分歧点。就支票而言,出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造成支票金额仍保留在自己的银行账户,即可认定其受有利益。即使出票人所获得的票据利益在权利人请求之时已经不复存在,如本案的出票人重新向其债权人交付承兑汇票,因权利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出票人也仍应承担偿还票据利益的责任,而不得以已经向其债权人付款而对抗持票人。
值得说明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结果是完全地消灭票据关系和票据外关系。偿还义务人若清偿了上述债务后,可以要求持票人交还案涉票据原件,以绝对消灭票据法上的权利。如果对方拒绝的,义务人则有权拒绝清偿该债务。
编写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