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九百七十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九百七十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九百七十条之一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稍有调整。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权利人的通知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的义务和错误通知的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本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修改扩充而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只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本条在其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送通知义务,以及错误通知的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如果网络用户涉嫌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就可能要对扩大的损害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现实中,有许多权利人的通知和投诉,缺乏相应的权利证明和侵权证据,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依据通知就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则极易引起网络用户和权利人之间的纠纷,且不利于网络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当在权利人的通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采取措施之间,增加一个沟通的环节,让网络用户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并且让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接收到双方提供的初步证据,然后再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最终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删除或者恢复相关的网络信息。如此则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对网络用户比较公平。此外,如果权利人发出了错误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采取了处理措施,给网络用户造成了损害,事后证明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和通知是错误的,则此时权利人应当对造成的网络用户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内容
(一)权利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通知权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既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也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还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综合性权利。
就网络用户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而言,常见的侵权行为有:第一,侵犯他人姓名权。例如在网络上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网络上公开、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或者在网络上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例如在网络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四,侵犯他人的荣誉权。例如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诋毁、贬损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第五,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例如在网络上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或者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或者在网络上未经允许搜集他人个人信息、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泄露、篡改合法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等。
就网络用户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而言,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窃取、破坏他人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例如盗取别人的游戏账号,或者盗取他人游戏账户内的游戏装备,等等。
此外,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第一,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例如将他人作品进行署名在网络上发表,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并在网络上发布,等等。第二,侵犯他人商标权。例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网络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网络上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等。第三,侵犯他人专利权。例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网络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侵犯或者假冒他人专利,等等。
当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了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的,权利人享有通知权,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前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所以不能在出现侵权内容时就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而是首先由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提供侵权线索,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进行调查,或者对网络用户转送通知。
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不能构成合格的通知。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这些都是强调权利人提供的通知应当包含便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和必要信息。
例如,在殷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中,原告主张在发现网络用户的侵权信息后,曾登报向被告百度公司发出过通知,对此,法院审查了原告的登报发表公开声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通知,法院指出:“一份对不特定人主张权利的公开声明欲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其中包括适格的主体,否则任何人均可匿名发布权利声明,社会上的任何不特定人在获悉此项声明后都受其约束,须负担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却无从得知所应注意者系何人之权利,显失公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必将受到过分干扰。综观原告委托律师刊登的公开声明,并未明确披露权利的主体,仅以‘YH小姐’代之,而‘YH小姐’在法律上并非一位适格的权利主体。因此,该公开声明本身并未构成一项有效的通知。”[20]因此,原告仅仅只是登报发布声明,并且使用了匿名,所以法院认为这种登报不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公司未必会知道原告的诉求。所以法院认为直到百度在其投诉平台上接到投诉之时,才真正收到了权利人对于这一侵权事件发出的通知。
因此,权利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必须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正式渠道发出通知,函件、邮件、电话通知均可,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认为网络用户对其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例如权利人自己的权利凭证、侵权信息的网址等,以及希望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嫌侵权信息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删除还是屏蔽,或者断开链接,或者同时进行。此外,权利人还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难以收到或辨别权利人的通知。一些大型的网络公司,每天收到的侵权通知都是成千上万,筛选起来成本较高,难度较大,如果权利人提供的通知内容含糊、联系方式不明等,则很难有效起到通知的效果。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通知的义务
本条规定,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先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此前《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这一转告通知的环节,所以就会出现一旦出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只能选择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而事后有证明确实存在网络侵权行为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需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一旦事后证明侵权行为并不存在,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必要措施就会侵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由此,极易在三方主体之间引发争议。
根据这一规定,在权利人的通知之后,增加了权利人与网络用户的证据交换与沟通环节,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此扮演着沟通的桥梁作用。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可以先根据权利人的通知中呈现的初步证据来作出判断,判定权利人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进而决定采取何种合理的措施。然后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相关网络用户,听取网络用户的反馈意见和抗辩理由,然后根据网络用户提供的证据和服务类型,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并决定是否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网络用户的网络信息。
2018年我国《电子商务法》就已经对这一沟通环节进行了规定,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关于权利被侵害的通知之后,及时转告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如果网络用户认为自己并没有构成侵权,就可以根据通知中所载明的初步证据来进行反证,例如提供自己才是真正权利人的凭证等。如果网络用户知道自己确实构成了侵权,也可以及时主动地采取删除相关侵权信息的行动,减少对权利人的损害。
如果网络用户认为自己并未构成侵权,那么面对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双方的争执,网络服务提供者就需要扮演信息的传递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其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关于侵权与否的举证与反证,来判断网络用户是否构成侵权,并根据自己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类型来决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消除侵权后果。例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就可以采取断开侵权信息链接的必要措施,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就可以提供屏蔽侵权信息的必要措施,而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就可以采取删除侵权信息的必要措施。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或者仅转送通知但并未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从而造成权利人的损害扩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损害的扩大部分,是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之日起计算,对于侵权信息继续在网络上存续甚至不断扩大传播范围所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害部分。
(三)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责任
如果权利人的通知存在错误,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据此作出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的,则该损害是由权利人的错误通知所造成的,因此,应当由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而这些措施并没有合法依据,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面临着网络用户的索赔诉求。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权利人的错误通知而对网络用户承担了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也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遭受的损害,同样可以要求发出通知的权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此处的“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并未将错误通知的主体限定在权利人一方。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之后向网络用户进行转送转达,那么在转送的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发生错误,形成错误的转送,那么此种转送在性质上也属于通知,如果网络用户基于错误的转送通知而遭受了损害,同样属于“因错误通知”而造成的损害,那么对于这一损害,网络用户就应当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关联
◆《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案例评议
一、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1]
◆裁判规则
在认定天猫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法院认为,天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基于其公司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天猫公司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对被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将有效的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当属天猫公司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否则权利人投诉行为将失去任何意义,权利人的维权行为也将难以实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应该保证有效投诉信息传递的顺畅,而不应成为投诉信息的黑洞。被投诉人对于其或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应主动自行停止被投诉行为,自会作出相应的判断及应对。而天猫公司未履行上述基本义务结果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扩大。至于天猫公司在嘉易烤公司起诉后即对被诉商品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当属审慎、合理。综上,天猫公司在接到嘉易烤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议
对于天猫公司网络提供的在线商城,某家店铺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利人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被投诉商品链接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且根据上述投诉材料可以确定被投诉主体及被投诉商品,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有效通知。
但天猫公司对嘉易烤公司投诉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在回复中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是:烦请在实用新型、发明的侵权分析对比表表二中详细填写被投诉商品落入贵方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点,建议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一一指出,并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
法院认为,天猫公司的前述要求并非权利人投诉通知有效的必要条件,天猫公司仍以官僚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最后判令天猫公司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2]
◆裁判规则
在认定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法院认为,网络媒体登载他人发表的评论性文章时,应该预见所登载的评论性文章可能存在失实之处,给他人造成损害,故网络媒体具有审查其网站文章真实性的义务。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是网络信息发布提供者,其经营的某网站系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较大影响,其应当承担与其网络传播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案涉文章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但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起诉后才于2017年12月4日删除案涉侵权文章,故应认定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登载案涉文章的行为具有过错并造成了不实文章的扩大传播,势必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因此,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议
本案中,世纪龙信息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站的科技频道转载了《阿里巴巴的文化只是遮羞布》一文,阿里巴巴公司认为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某网站系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较大影响,其应当承担与其网络传播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案涉文章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但被告删除案涉侵权文章时间较晚,故应认定被告登载案涉文章的行为具有过错并造成了不实文章的扩大传播,势必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阿里巴巴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除律师费外的其他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因被告登载文章导致传播范围扩大或者转载的具体情况,故法院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