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之规定。

一、概述

除了城镇居民饲养的宠物和农村居民饲养的家禽家畜之外,还有一类大量饲养动物的主体,即动物园。根据饲养动物的主体不同,《侵权责任法》将动物致人损害分为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和其他人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两大类。

动物园是集中饲养动物以供人们观赏的地方,是现代社会为居民提供近距离观察感受原本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的重要渠道,对增进人们对于大自然的了解、促进人们对于生活多样性的理解具有重要作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条列举了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几种城市动物园的类型。但在生活中,人们一般将动物园分为城市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前者是对动物以圈养、笼养的方式,封闭起来供游客观赏,后者则是对动物以野生散养的方式进行较大范围的封闭管理,游客可以乘坐封闭式交通工具进入园中近距离观察动物。

前者如作为我国城市动物园发端的北京动物园,始建于1906年,是中国对公众开放最早的动物园和华北地区对公众开放最早的公园,目前占地面积约90公顷,展出珍稀野生动物约500种,5000余只,海洋鱼类及海洋生物500余种10000多尾。每年接待中外游客600多万人次,是中国最大的动物园之一,也是一所世界知名的动物园。(https://www.daowen.com)

20世纪90年代,我国各地开始兴建大批的野生动物园,1993年,原林业部批准建立的全国第一家野生动物园——深圳野生动物园。2016年发生过有名的老虎伤人事件的北京大兴野生动物园,位于大兴区榆垡镇万亩森林之中,是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北京市政府立项、北京绿野晴川动物园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集动物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科普教育于一体的大型自然生态公园,会集了世界各地珍稀野生动物200多种10000余头(只),分为步行游览区、自驾游览区、猛兽体验区三个区域,游客可以近距离观察野生动物、观赏猛兽。

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此规定予以了保留,仅作个别文字调整,形成了本条规定。

二、内容

在归责原则上,本条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不同于普通饲养动物主体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条规定,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动物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动物园对其不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动物园的过错主要体现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章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取了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性规定。那么本条规定与此不同,属于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项的特别规定,相对于本章第1245条而言,本条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在适用上,针对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本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对于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判断,如果存在相关的专门规定,则根据相关规定来判断,如果不存在相关规定,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例如,《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对于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就要求必须符合动物生活习性,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还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机构还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案例评议

欧阳某某诉本溪市动植物园管理办公室案[8]

◆裁判规则

在认定被告本溪市动植物园应否对原告欧阳某某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被猴子咬伤后到被告饲养科告知被咬伤一事,随后被急救治疗。但被告对猴子笼舍铁丝是否完好并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而仅凭其单方工作记录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难以让人信服。即使在猴子笼舍完好的情况下,原告被猴子咬伤,被告的防护措施仍存在不妥之处。被告理应谙熟动物属性,具有管理动物的专门知识及专业注意,但未针对猴子的特点设立保障儿童安全的装置,禁止儿童接近。被告提供的温馨提示照片系于庭审前拍摄,不足以证明在原告被猴子咬伤前就已悬挂在猴子笼舍外,故不能证明被告已尽安全告知提醒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议

小孩手指被笼子中的猴子咬伤,而猴子笼舍细铁丝制成网眼密度较小的防护网有破损处。动物园未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80%的责任,原告父亲作为监护人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