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动物饲养人行为规范的倡导性规定。
一、概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中饲养各类宠物的越来越多,宠物的饲养人自身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尊重社会公德,是否对自身的饲养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关系其左邻右舍、小区其他业主甚至社会其他群体的生活安宁、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问题。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本条予以保留,仅作字词修改,并作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最后一条,旨在对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进行倡导。
当然,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吕薇委员指出的:“‘妨碍’的概念太广,不好界定。比如狗在家里叫影响邻居生活,或者在公共电梯中撒尿也有影响,但是实际中不太好确定。”[12]所以本条主要是关于动物饲养人行为规范的倡导性规定。
二、内容
如果动物饲养人不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那么饲养的宠物可能日夜发出狗吠声等噪声扰民;饲养人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如果不讲究卫生、不为宠物收拾粪便,则可能破坏小区环境;饲养人如果不遵守为宠物狗拴狗链、戴嘴套的规定,则可能对其他人形成惊吓,甚至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在民法典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刘修文委员就认为,对于动物饲养人的行为,不应当停留在行为规范、道德倡导的层面上,而应当进一步明确为责任:“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将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置于本章第一条,并增加一款‘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进一步细化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此外,对人与饲养的动物发生冲突时的正当防卫权以及伤害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形的侵权责任也应作进一步规定。”[13]
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则可以直接适用本章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所以本条主要是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对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倡导,要求饲养动物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各地关于养犬的一些规定,也都对饲养人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规定。例如,200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6年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拉萨市养犬规定》对于养犬人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警侦犬除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导盲犬除外);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佩戴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导盲犬除外);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交市流浪犬收养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如果动物饲养人能够严格遵守各地相关的管理规定,则基本就能实现对他人生活最小限度的妨害。因此,动物饲养人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才能够兼顾其自身饲养动物的利益,与其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的利益。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评议
侯某诉徐某案[14]
◆裁判规则
在认定侯某的损伤与徐某拴牛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4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徐某家牛圈门口有一条通行道路,但徐某将家中饲养的公牛拴在牛圈门口外栏杆上,影响了他人及牲畜在该道路上通行,妨害了他人生活,徐某拴牛的行为对侯某牵着牛从此处通过时造成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评议
被告将家中饲养的公牛拴在牛圈门外通行道路边电杆上,原告牵着家中喂养的母牛回家经过被告牛圈门前时,原告家的母牛朝被告家的公牛奔去,导致原告丢开牛绳时摔伤。被告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及牲畜在该道路上通行,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朱宁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新情况新问题侵权责任编草案尚有细化空间》,载《法制日报》2019年8月27日。
[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865号。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兵一民终字第61号。
[4] 汤瑜:《不文明养犬之乱》,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年9月12日。
[5]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66号。
[6]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788号。
[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贵民一终字第230号。
[8]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20号。
[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郑民二终字第1205号。
[10]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300号。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12民终22号。
[12] 朱宁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新情况新问题侵权责任编草案尚有细化空间》,载《法制日报》2019年8月27日。
[13] 朱宁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新情况新问题侵权责任编草案尚有细化空间》,载《法制日报》2019年8月27日。
[14]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广民终字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