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规定,也被称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一、概述

本条重点是针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中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在长期的农耕时代,饲养的动物不受控制造成他人伤害,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一大风险。例如,饲养的看家狗咬伤访客,马匹受惊撞伤路人,耕牛失控顶伤他人,等等。例如,《十二表法》第八表“私犯”就规定:“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专门作出了规定,其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涉及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受害人过错,以及第三人原因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成为后来《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重要依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饲养的宠物越来越多,同时各地兴建的城市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也越来越多,动物伤人事件每年都大量发生,不少城市都规定了类似于《养犬管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民事法律上,需要更为详细的侵权法依据来调整动物伤人的侵权法律关系。在此背景下,《侵权责任法》设立专章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对许多方面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规定将受害人过错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本次民法典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代表还希望本章能够规定得更为详细,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锐委员就认为:“在实践中遇到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明确的情形时,就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增加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明时,应以公平原则来确定补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欧阳昌琼委员则提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个‘他人’如果是具体的受害人,就比较容易找到被侵权的对象。有一些是属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比如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对公共设施等公物和公共环境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建议在第九章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加上有关公共利益损害的内容。”[1]

在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该条规定予以保留,仅作了文字上的少许调整,内容上未作改动,形成本条。

二、内容

(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对于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在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其就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基于动物本身可能具有的较大危险性,无论是作为看家护院工具而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还是农家院内饲养的公鸡,都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权益严重受损的后果,此类案例为数不少。例如宠物狗将人严重咬伤,公鸡啄瞎小孩眼睛等。此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作为动物这一危险源的开启者,其也具有控制动物的能力和义务,例如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圈养或者拴绳等。在饲养动物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是基于饲养行为的获益者,无论是通过家禽来完成农活,或者食用家禽家畜的肉蛋奶,还是通过饲养小动物获得心理上的安抚慰藉,都获得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

因此,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具有合理性,也是各国通行做法。

(二)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中的免责事由

本条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两种免责事由,即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基于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事实上,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也是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受害人故意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中的体现,即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故意让他人饲养的动物对自己造成损害,这类情形在实践中相对少见。更多的是被侵权人基于重大过失而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形。这也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关于受害人与有过失规定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中的体现,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只不过本条中将此种受害人过错限定为重大过失,以体现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为严格的要求。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实践中较为常见,例如,为了逃票而不顾层层警示、翻越围墙,进入动物园的狮虎猛兽区,最后导致自己被老虎咬伤咬死等。

当然,本章中其他条文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有规定的,同样可以适用其规定;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有规定的,也应当适用其规定。

法条关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评议

一、殷某1诉殷某2动物伤害案[2]

◆裁判规则

在认定殷某1是否应对殷某2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殷某2被殷某1饲养的狗咬伤,殷某1上诉主张殷某2自身存在过错,殷某2参与了其父母与殷某1夫妇打架事件,刺激、诱发了动物的致害行为,但未就此提交充分的证据,且殷某2对此亦不认可,称其只是参与劝架,并在送殷某1夫妇到家离去时被殷某1院子里的小狗咬伤,故本院对殷某1认为殷某2自身存在过错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殷某1应对殷某2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议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提出异议,则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则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陈某、周某诉杨某案[3]

◆裁判规则

在认定上诉人陈某、周某应否对被上诉杨某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时,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8条所确立的法律责任原则,在该侵权责任纠纷中,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动物饲养人行为上有无过错,只要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证实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本案陈某、周某提出杨某是与其饲养的狗“相撞”,且杨某无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的理由,均不符合法定的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条件,故陈某、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议

本案中,受害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中,与在此逗留的狗相撞,导致受害人受伤。动物饲养人必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至于受害人驾驶摩托车是否具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与损害并无直接联系,不能因此而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