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
一、概述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是指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而是搁置、悬挂其上的物品。例如,悬挂在外墙壁上的空调外挂机、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摩天大楼上悬挂的清洗玻璃的吊篮,等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由于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而是临时搁置、悬挂其上,所以在遇到绳索断裂、大风天气、自身质量问题等原因时,很容易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同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自身的组成部分也有可能发生脱落、坠落,例如建筑物外墙壁上的瓷砖使用日期较久之后发生脱落,建筑物外墙皮因质量问题在遭遇降雨天气后隆起进而脱落,建筑物顶上设置的雕塑在大风天气掉落。为了调整此类情形下的侵权法律关系,划分各方责任,1986年《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规定对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自身的倒塌,与建筑物之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倒塌,并列作出了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规定了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存在瑕疵而致人损害时的责任问题:“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对此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次民法典编纂中,对本条完全予以保留,未作修改,形成本条规定。
二、内容(https://www.daowen.com)
(一)建筑物等物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因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其有义务对建筑物等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修缮、检查,避免发生物件脱落、坠落事件而给他人造成损害。
其中,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拥有所有权的人,即建筑物的业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人是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例如,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就是对其单位直接支配的不动产的管理人,学校也是校园建筑物的管理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使用人,是指基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而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
判断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依据,要看谁负有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的义务,并且此种义务具有法律或合同的明确依据。
(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归责原则上,本条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因此,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之后,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此存在过错,如果其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这是因为被侵权人通常无法了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产权归属、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维修等情况,无法完成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更何况,一旦发生此类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事件,被侵权人被砸中之后,往往身负重伤,更是无法完成调查举证的任务。因此,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实行推定,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对内追偿权
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类似,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也有可能是由于设计缺陷、施工缺陷等问题,或者后期聘请的承揽安装工人的过错。那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后,自然有权在内部进行追偿,即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条虽然没有规定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但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时,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关于第三人原因的规定,由第三人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阳台上的花盆系他人用弹弓打碎掉落,或者屋顶雕塑系无人机坠落砸到而断裂掉落,等等。
案例评议
一、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3]
◆裁判规则
在认定东阳三建公司及东阳三建青海分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时,法院认为,发生事故的大门系东阳三建青海分公司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修建的临时大门,该大门于2008年由东阳三建青海分公司修建,主要目的和基本用途在于施工单位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包括人员的出入,是满足于施工单位从事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修建,待工程完工需拆除的临时设施。该大门为施工单位也即东阳三建青海分公司所实际使用,其也是最终负责拆除的责任主体。《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赋予了施工单位对于施工现场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因此,东阳三建青海分公司对基于建设施工法律关系而修建并实际控制、管理和使用案涉大门,应当负有相应管理、维护义务。在部分工程交付后,没有及时拆除该大门,对其应负的法定安全保证义务存在放任,其应当承担因涉事大门脱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因东阳三建青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东阳三建公司承担。
◆评议
案涉大门系建设施工需要修建的临时大门,因该大门管理维修不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由大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
二、曲靖佰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窦某、武某案[4]
◆裁判规则
在认定曲靖佰腾数码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上诉人曲靖佰腾数码公司在举办商业活动过程中桁架发生倒塌致伤被上诉人窦某,曲靖佰腾数码公司作为桁架的使用人,其不能证明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评议
搭建的桁架垮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曲靖佰腾数码公司作为桁架的使用人,其不能证明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