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本条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必要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的规定。

一、概述

对于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形式,是近些年来环境法学者所大力倡导的责任形式,“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与环境公益救济责任的衔接条款,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公法权利,私法操作’机制,‘借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追究侵害环境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补偿等环境法责任。”[14]同时,生态环境修复也是环境司法审判中所大力推进的责任形式。

在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中就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也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则系统性地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该司法解释创新了责任承担方式,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且创新了责任方式的顺位,突出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在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该解释还明确了责任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例如,该解释第11条就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内容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提起生态环境修复诉讼的主体,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以生态环境和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为核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渠道。我国建立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由有关社会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人民检察院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的侵权公益诉讼。

对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于检察院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2016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2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此外,“法律规定的机关”还包括单行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此,“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其可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二)生态环境具备修复的可能性

只有当生态环境具有修复的可能性时,才有适用修复生态环境这一责任形式的必要。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修复生态环境的方式,包括将危险废物进行非危险化处理、移转;将被有毒废水污染的土壤进行清挖、移转;通过增殖放流水产物来修复被破坏的海洋水域生态环境;在指定地点补种树苗数棵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森林林地的生态环境;清除污染河流的污染物质;等等。

如果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后,不具备修复的可能性,那么就应当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三)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时需负担修复费用

修复生态环境是侵权行为人在符合条件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应当由侵权行为人亲自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但如果侵权人在期限内怠于履行此种义务,导致生态环境未被修复,此时不能再任其拖延,否则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更为不利的影响。此时,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就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2条就规定,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在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与苏某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就涉及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运用。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垦公司)系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人。2015年3月,围垦公司将案涉地块租赁给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航公司)经营使用。2016年6月,慈航公司擅自将上述地块转租给苏某填土。2016年8月,胡某等人分两次将李某洗水场内的废弃物运输至苏某处用于上述填土工程。2017年7月,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针对上述污染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等5人、慈航公司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05.21万元,修复案涉地块(原为水塘)水质至地表水第Ⅲ类标准、土壤第Ⅲ类标准。围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苏某等5人、慈航公司连带清偿因委托第三方清运、处理案涉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以及打井钻探取样、检测支付的费用共计102.87万元,并恢复案涉污染土地原状、实施案涉土地的土壤修复、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和周边水体的净化处理。该案中,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污染治理的可行性修复方案,可以作为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计算标准。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案例评议

一、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与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5]

◆裁判规则

在认定唐某所要承担的修复责任时,法院认为,本案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承包的林地用钩机、铲车等设备予以铲除平整成场地,毁坏了林地及其上植被,使林地及植被无法得到自然恢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唐某虽然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主动植树进行了恢复,但并未达到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状态的标准,林地及植被被毁状态仍在持续,明显侵害了社会公益,其应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唐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周期内恢复被毁林地及植被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唐某在本院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植树周期内未能恢复被毁林地及植被,根据吉林市大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其应承担恢复被毁林地及植被所需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评议

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有助于切实恢复环境,对侵权行为人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本案中,行为人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将其承包部分林地进行了平整,林地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判令行为人在一个植树周期内恢复被毁林地及植被,否则就承担恢复被毁林地及植被所需的费用。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余某、夏某水污染责任纠纷案[16]

◆裁判规则

在认定余某、夏某所要承担的修复责任时,法院认为,由于余某、夏某排放的电镀废水已经渗入涉案电镀厂周边区域的土壤中,而修复生态环境的专业性较强,余某、夏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具备自行修复生态环境的能力,故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要求余某、夏某对其污染环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修复生态环境,余某、夏某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评议

生态环境修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尤其是在化学物质污染环境的情形下,行为人未必具备修复的技术和能力。在此类情形下,就不必判令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而可以直接判令原告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