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致害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之规定。
一、概述
我国是林业大国,植被丰富,近些年随着国家大力推行退耕还林、强化环保的政策,森林覆盖率逐年上升。2020年3月11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显示,仅2019年我国就完成造林706.7万公顷、森林抚育773.3万公顷,种草改良草原314.7万公顷。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达22.96%,森林面积2.2亿公顷。
丰富的森林资源,茂盛的林木,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木材资源,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在涵养水土、改善空气、调节气候等多个方面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林木,但是如果林木发生折断、倾倒时,也可能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一些威胁或损害,林木上的果实坠落时,如果砸到行人,也会造成人身伤害。因此,有必要在民事法律上对于林木折断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
我国制定于1984年的《森林法》(该法于1998年、2009年作出两次修正,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规定林木折断、倾倒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1986年《民法通则》也未对林木折断致人损害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90条吸收了这一司法经验,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也设置了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本次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对本条予以了保留,并作出了增补完善,在林木折断的情形之外,增加了林木倾倒以及果实坠落的情形,是对司法解释经验的完整吸收。
二、内容
(一)林木的含义
根据《森林法》的定义,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森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本条规定的林木,并未限定于自然生长的树木和竹子,人工种植的林木也包括在内。
此外,关于林木的生长范围,本条并未采用“森林”的概念,而是采用“林木”的概念,就表明,只要是树木和竹子发生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伤人事件,都属于本条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无论是成片生产的森林,还是公园中种植的林木,还是公共道路两旁的林木,以及住宅小区、建筑物周围的树木,只要是发生了折断等情形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属于本条的调整范围。
在大风、暴雨天气,很容易出现树木被摧毁折断或者倾倒的现象,将路边停放的汽车砸坏,绊倒过往行人,高速公路两旁的林木倾倒还可能导致车辆避让不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此外,林木的枝叶、果实坠落,也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例如椰子树、槟榔树的巨大树叶掉落,或者椰果坠落,都可能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二)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在本质上属于物的责任,因此应当由物的所有人、控制人来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发生林木致人损害时,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林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根据权属不同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同时,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
第二,集体所有或使用的林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即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集体、单位和个人的林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林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既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能是单位、个人,还可能是林业经营者、集体林地承包方、四荒土地承包方等不同的主体。(https://www.daowen.com)
(三)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本条对于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其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当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既可能是构成不可抗力的极端天气,也可能是管理不善、未及时修剪枝叶,或者未及时清理病虫害,还可能是第三人砍伐造成。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都负有定期检查、及时清除、保养维护等义务,所以即便是他人原因造成的林木损坏,但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有时间去进行清理而未清理,并最终造成损害的,其仍然负有责任。如果要求受害人去证明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则无疑更为困难。因此本条对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实行过错推定,由其自证无过错,从而实现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如果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必须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这主要是对林木的定期检查、病虫害防治、障碍清除、极端天气的预防措施等义务。例如,根据《森林法》第35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也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如果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竹子,发生折断、倾倒、果实坠落影响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所规定的免责事由也可以适用于本条的情形,例如树木折断砸坏车辆,是因为被侵权人自己驾车撞到了树木而造成,等等。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公路管理局诉李某、银某案[19]
◆裁判规则
在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公路管理局应否对李某1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确定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树木折断致人损害不存在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议
本案中,路边的鬼柳树已干枯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公路管理局平时管护时应当预料到大风可能导致干枯的鬼柳树折断而没有及时清理干枯的鬼柳树,导致干枯的鬼柳树横倒在公路路面上,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完全挡住,致使李某1发生事故。
李某1的死亡后果,与树木折断具有因果关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公路管理局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平定县冠山镇洗马堰村村民委员会诉王某案[20]
◆裁判规则
在认定平定县冠山镇洗马堰村村民委员会应否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王某在人行道上候车时被道旁折断的树木砸伤的事实存在。平定县冠山镇洗马堰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举证证明该路段的树木不属其所有或管理,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事实才能免责。因上诉人提供的气象局气象证明中反映,在发生事故时风力达9级,风力等级表显示9级风级,不会造成正常成年树木发生折断的现象,且该路段的其他树木均未出现折断的情况,故不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事实上,由于常年缺乏对树木的管理维护,才出现树木折断的事故发生。而平定县冠山镇洗马堰村村民委员会与平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可证明该树木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故其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受害人王某70%的赔偿责任。
◆评议
原告王某在路右侧人行道上等候公交车时,路西人行道旁的一棵老树被风吹断落入人行道,将原告砸伤。在发生事故时风力达9级,不会造成正常成年树木发生折断的现象,且该路段的其他树木均未出现折断的情况,故不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事实上,由于常年缺乏对树木的管理维护,才出现树木折断的事故发生。故不存在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上诉人认为该树木不属其所有或管理、本案损害事实是因发生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理由,证据不足。故树木的产权人村民委员会没有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受害人王某70%的赔偿责任。平定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进行扩建改造该路段时,作为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受害人王某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