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九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九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本条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中的具体体现。按照总则部分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些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中,也规定了关于第三人原因引起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承担。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4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8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保留了本条规定,且增加了“破坏生态”的第三人过错形态。

二、内容

首先,第三人是指除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其既不属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侵权人一方,第三人与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委托关系等。

其次,第三人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关于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否则,如果第三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最后,第三人的过错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后果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没有第三人的过错,则不会发生此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后果。

关于第三人过错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分别起诉行为人与第三人,也可以同时起诉行为人与第三人。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被侵权人选择行为人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则行为人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为由进行抗辩、主张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行为人只能在承担责任之后,再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上海晟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就涉及第三人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3月,由普罗旺斯公司所有并由法国达飞公司光船租赁的“达飞佛罗里达”轮与罗克韦尔公司所有的“舟山”轮发生碰撞,致使“达飞佛罗里达”轮泄漏燃油共计613.28吨。上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包括晟敏公司在内的各清污单位进行清污作业。“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对案涉碰撞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晟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罗克韦尔公司连带支付应急处置费2299.53万元及利息。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晟敏公司对碰撞事故引发的污染损害进行防污清污措施,有权向责任方主张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分别为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和登记光船承租人,应承担上述费用。罗克韦尔公司并非漏油船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晟敏公司对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享有防污清污费923.40万元的债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罗克韦尔公司系具有过错的第三人,应当按照其50%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普罗旺斯公司、达飞公司支付防污清污费人民币1580.46万元及利息;罗克韦尔公司支付防污清污费人民币790.23万元及利息。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碰撞船舶所有人作为有过错的第三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全面反映了对污染者与第三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即原则上污染者负全责,另有过错者相应负责。

法条关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议

江汉油田鹏远工贸(潜江)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绿色家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人民政府案[13]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中赔偿责任的承担时,法院认为,本起环境污染损害系因第三人玉柴东特公司与鹏远工贸公司的过错造成,现受害人高刘镇政府已经诉请第三人玉柴东特公司与鹏远工贸公司赔偿,则家园化工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玉柴东特公司与鹏远工贸公司在本起事故中过错程度相当,本院确定由玉柴东特公司与鹏远工贸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评议

本案中,运输化学物质时发生泄漏,涉案车辆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从而有泄漏隐患,属不合格产品。运输单位应当熟悉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但疏于对阀门的检查,以致蝶阀处的密封垫片因长期腐蚀变形未能及时予以发现并更换,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行为人和第三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判令确定由车辆生产企业与运输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