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八条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此后稍有调整。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一、概述

此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侵权作出过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一些后果严重的恶性环境污染事件中,一般的赔偿已经不足以对行为人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因此,社会各界一直有观点认为应当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通过高额赔偿来实现对不法行为的惩戒。《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环境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在该法中,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大力推动环保领域的司法改革,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明确表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乡村土壤、水源污染等环境侵权案件,准确认定责任主体,严格追究民事责任,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的法治环境。积极稳妥审理乡村生态补偿案件,推动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工作机制。”这表明司法机关对于生态环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开始了探索,并进行大力推动。

在审议民法典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毅委员就提出,为了全面救济被侵权人、重点制裁恶意侵权人、吓阻其他不法行为人,应该规定:“明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会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仍然实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实际损失的赔偿,并请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实际损失的赔偿,并请求所受损失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8]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锐委员也认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让山更绿、水更清,将起到更加有效的立法引领作用,“实践中,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受害人有时很难取证,规定惩罚性赔偿在某种层面上,能弥补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况。”[9]

由于各界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呼声较高,因此,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加了本条规定,确立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今后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奠定了基础。

二、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故意。惩罚性赔偿一般都只限于惩罚主观上为故意的侵权行为,本条规定也不例外。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在此体现为侵权人违反法律中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而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期间,也有不少代表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应当将重大过失甚至一般过失也纳入进去。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张伯军委员就认为,应当将主观要件不限于故意,重大过失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10]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矫勇委员则提出:“重大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往往都不是故意而是过失,是疏于管理安全责任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导致次生灾害。这些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环境生态的重大破坏,没有一定的惩罚性赔偿,恐怕对企业不容易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建议在该惩罚性条款中加上‘过失’,即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或过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样会引起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生态环境灾难的重视”。[11]但最终本条还是保留了“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主观要件,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限定为故意,是明显违法的故意,而不包括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第二,造成严重后果。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要求造成的后果达到严重的程度。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往往是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等。例如,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体、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等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非法向海洋排放各类污染物及破坏红树林、滩涂、珊瑚礁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非法捕猎、杀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等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这些都属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需被侵权人提出请求。惩罚性赔偿仍然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是被侵权人所能够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仍然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故惩罚性赔偿只能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产生,不能够由法院依职权做出,否则违背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被侵权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也包括提起诉讼的公益组织和检察院。

法条关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议

刘某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2]

◆裁判规则

在认定是否要求被告刘某2承担惩罚性赔偿时,法院认为,判令被告刘某2承担修复费用和鉴定费用仅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起到了最低限度的填平作用,事实上从刘某2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对土壤造成污染以来,污染物残留在土壤中,其化学成分会有下渗或迁移,按照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换土法”这一修复方案,并不能完全弥补土壤环境污染损害,因此,在此类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特殊的赔偿原则,即惩罚性赔偿原则更为适宜,但囿于诉讼请求和司法谦抑原则的限制,本院仍以填平原则为基础对本案进行审查。

◆评议

行为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黄河滩内位于黄河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地块违法进行危化品生产、经营,对场地内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表明惩罚性赔偿必须由被侵权人提起,本案中法院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更为适宜,但由于原告方并未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不能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