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之规定。
一、概述
本条在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时,特别以烈性犬作为典型类型进行列举。因为城市中饲养烈性犬的并不少见,小区中常见狗主人牵着一只甚至多只烈性犬散步,大多未给烈性犬佩戴嘴套,甚至有的还不拴狗链,人人避之唯恐不及。
危险动物表明其性情猛烈,兽性十足,难以驯化,不温顺,且攻击性强、危害性大。此类动物不宜作为饲养的动物,尤其是不宜作为宠物在人员密集的城市中饲养。《侵权责任法》第80条对此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该条规定完全予以保留形成了本条规定。
二、内容
(一)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应当注意到,在本条中未规定任何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这是因为,相关管理规定中,列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是对于危险源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执意违反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那么就属于违法开启危险源,此后即便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也不能改变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的事实。因为危险动物本身具有的攻击性、伤害性远远高于一般的动物,危险程度类似于高度危险物品,所以才会通过各种管理规定禁止饲养,此时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遵守规定,不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就不会造成危险动物伤人的后果,而且此种后果往往不同于普通的饲养动物伤人的后果,很可能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正因如此,本条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而且不规定免责事由。
(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种类(https://www.daowen.com)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种类,同样要根据各地的相关管理性规定。本条单独列举烈性犬,是因为烈性犬经常被城市居民作为宠物狗进行饲养,但此类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范围中的一类。如果管理规定中将大型犬也作为禁止饲养的种类,则同样不得饲养大型犬。
例如,200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0条第1款就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2004年《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第6条更是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饲养烈性犬。”2013年《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通告》中指出: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对违反规定擅自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就宠物狗而言,常见的禁止饲养的主要是烈性犬和大型犬。大型犬主要是体型较大,从而对于体型较小的小孩、老人等具有很大的威胁。对于大型犬,认定标准相对简单,主要是从犬只的体高和体重来作出具体要求即可,例如《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通告》指出,“本通告所称大型犬是指体高超过40厘米,体重超过10公斤的犬类”。
而对于烈性犬的认定则困难得多,也复杂得多。因为是否烈性,并不完全看犬只的体型,而是对于其攻击性的认定,这显然更为困难,对于犬类的专业性知识要求也更高。烈性犬有些属于大型犬,体型较大,但也有些烈性犬体型较小而攻击性十足。所以各地管理规定只能作出一些典型列举,且对于烈性犬的列举,各地并不一致。
例如2008年《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发布22种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的通告》列举了22种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包括:“藏獒、狼狗、中华田园犬(俗称:土狗)、高加索、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英国斗牛獒、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中亚牧羊犬、西班牙加纳利、日本土佐、标准牛头梗、卡斯罗、韩国杜莎、美国斗牛、斯坦福斗牛、爱尔兰猎狼、比特、重庆犬(别名:川东猎犬)、罗德西亚背脊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2009年《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公布烈性犬名单的通告》列出了27种烈性犬品种名单及其中英文名称,包括:一、藏獒TibetanMastiff;二、比特斗牛梗PitBullTerrier;三、阿根廷杜高狗Dogo Argentina;四、巴西非拉狗Fila Braziliero;五、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六、中亚牧羊犬CentralAsian ShepherdDog;七、川东犬;八、苏俄牧羊犬Borzoi;九、牛头梗Bull Terrier;十、英国马士提夫Mastiff;十一、意大利卡斯罗Cane Corso;十二、大丹犬Great Dane;十三、俄罗斯高加索Caucasian Owtcharka;十四、意大利扭玻利顿Neopolitan Mastiff;十五、斯塔福Staffordshire Terrier;十六、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十七、波音达犬Pointer;十八、威玛猎犬Weimaraner;十九、雪达犬Setter;二十、寻血猎犬Bloodhound;二十一、巴仙吉犬Basenji;二十二、英国斗牛犬BullDog;二十三、秋田犬Akita;二十四、纽芬兰犬NewFoundLand;二十五、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二十六、凯丽蓝梗Kerry Blue Terrier;二十七、中华田园犬。
2013年《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通告》对烈性犬作出了9种典型犬类的列举:“烈性犬是指藏獒、斗牛獒犬、法国狼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杜宾犬、圣班纳犬、高加索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犬类。”
可见在实践中,认定某种犬只是否属于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犬类,只能根据各地的管理规定来认定,目前尚未有统一标准。
案例评议
冯某诉刘某案[7]
◆裁判规则
在认定冯某应否对刘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动物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刘某给冯某丈夫送快递时被上诉人饲养的狗咬伤。因冯某的商铺是开放式,被上诉人进入时狗也没有吠叫,而且拴狗的铁链长1.5米,完全可以在一定距离内攻击人,刘某没有挑逗、投打狗的行为,虽然送快递时没有预先打电话,但不属重大过失行为。且冯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饲养烈性的狼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应承担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因此冯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议
快递员送件时被狼狗咬伤,而狼狗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饲养人将狼狗拴在房屋里面,但商铺大门敞开,且没有任何警示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动物饲养人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