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诊疗义务的规定,也被称为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规定。

一、概述

在认定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便是医疗过失的判断,而医疗过失的判断,主要看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其应当尽到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时对于患者负有应尽合理的注意并施以适当专业诊疗的义务,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一义务,就构成医疗过失,此时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关于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判断,是否需要结合其所在地区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来进行,曾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论。但《侵权责任法》第57条的规定是: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采取了医疗行为进行之时,我国一般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医务人员个人的学识、技术能力、个人的研究水平、从业经验的差异,不能成为减轻其诊疗义务的理由。因此,对于医务人员诊疗义务的判断,只能考虑时代整体医学水平的因素,而不能考虑医务人员个人的因素。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未作修改。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判断医务人员诊疗义务时,必须考虑诊疗行为发生的地域因素,“医疗的地域性因素包括综合性大医院与小医院的差别、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两个方面。”[12]

二、内容

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注意义务,即医务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患者的诊疗所应尽到的谨慎治疗的义务。因为医疗过失的认定与侵权法上一般的过失具有相同的基础,即都是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为其判断标准,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存在着过失。但是,医疗活动作为一种专门性的技艺和知识,医疗活动的从业人员均受过专门的训练而且通过了一定考试并取得了某种资格,所以对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比一般普通人的标准要高,其应当达到医务人员普遍的专业水准才能够认为是尽到了注意义务。有学者总结,注意义务是指“本于一般水平的医师所应具备的医学学识及治疗经验,于诊疗疾病时,当为的注意。亦即于诊疗疾病时,得预见结果的发生(结果预见义务),及为防止结果的发生而采取必要措施(结果回避义务)。”[13]

二是明确在每一项具体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由于医方对患者进行诊疗的整个过程是由多种具体的医疗行为构成的复杂过程,每一项具体的诊疗措施都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具体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说明义务、正确诊断和治疗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会综合考虑诊疗规范的遵守情况、患者的个体差异带来的治疗难度、当地的医疗水平等情况,然后得出结论。

当医务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对于患者的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患者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赔偿之后,还可以在内部对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法条关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案例评议

夏某诉常德市康复医院案[14]

◆裁判规则

在认定常德市康复医院在对夏某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时,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常德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常德市康复医院具有过错,该案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因此,常德市康复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鉴定机构认定已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划分与赔偿费用计算。

◆评议

由于诊疗活动是专业性活动,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一般人难以判断,法官也无法进行判断,所以需要借助于专业鉴定机构。经鉴定意见属于医疗事故的,自然就证明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