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用航空产业发展迅猛,与铁路、公路等交通方式一样,民航早已成为国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统计,2013年全国民航完成旅客运输量为3.5亿人,2018年全国民航完成旅客运输量增长为6.12亿人;2013年全国民航完成旅客吞吐量为7.54亿人,2018年全国民航完成旅客吞吐量为12.65亿人。2019年,全国民航完成运输总周转量1292.7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6.6亿人次、货邮运输量752.6万吨。
2016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曾计划,到2020年我国民航将实现旅客周转量比重达到28%,运输总周转量达到1420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7.2亿人次,货邮运输量850万吨,年均分别增长10.8%、10.4%和6.2%。可见,如果不是因为全球范围内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目标应当能够实现。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不断完善,航空运输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高,从事故发生的概率来讲,民用航空运输发生事故的概率最小,其安全性能远远高于铁路、水路、公路运输。但是,由于民用航空具有高空飞行的特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十分惨烈,并且随着全球航空运输的迅速发展,客运和货运航班都在不断增长,因此也时有空难发生,每一起空难都会引起全球的高度关注,对于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也是容易引起关注的问题。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并未专门规定民用航空器致害的责任问题,只是在第123条笼统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就只能解释为其中的“高速运输工具”来进行法律适用。
我国1995年颁布了《民用航空法》,该法对民用航空器造成乘客人身、财产损害和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民用航空法》在2009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进行了5次修正。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该条未做实质改动,仅作个别字词和标点符号的改动。
本条主要是关于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其他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事项,主要还是应适用《民用航空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内容
(一)民用航空器的范围
航空器是飞行器的一个分类,是指通过机身与空气的相对运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从而获得空气动力升空飞行的机器,常见的包括热气球、飞艇、飞机、滑翔机、旋翼机、直升机、扑翼机、倾转旋翼机等,因此火箭、气垫船就不属于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主要用于两方面用途,即专门从事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运输飞行,或者通用航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近些年发展迅速的无人机也属于航空器的一种,其中非军用、警用等公务用途的无人机,也属于民用航空器的一种。《民用航空法》第214条专门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本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各国和国际公约的通行做法。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体是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即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经营人。经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经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一般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即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而要想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类型(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民用航空器既可能对其乘客、货物造成损害,又可能对地面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民用航空器在从事旅客、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所载运的旅客、货物造成的损害。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其二,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
(四)民用航空器经营者的免责事由
本条仅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时,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本编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同样可以适用。
民用航空法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例如,针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如果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针对货物、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如果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这些情形下,民用航空承运人均不承担责任。
此外,无论是人员还是货物的损害,如果是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上的损害,则不承担责任,但是故意造成此种损害的人除外。另外,民用航空器经营者对于武装冲突或者骚乱而直接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害均不承担责任。
法条关联
◆《民用航空法》
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案例评议
一、赵某1、赵某、李某、陈某1诉北京乔海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陈某2、河南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案[3]
◆裁判规则
在认定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时,法院认为,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涉事航空器未取得中国民航的型号认可和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中国民航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且涉事飞行活动未向军、民航空管部门申报,系一起非法飞行,涉事航空器的驾驶员亦未取得中国民航飞行执照或执照认可函,现乘坐该航空器的赵某在飞行事故中死亡,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乔海公司作为该航空器的所有者,河南乔治公司作为此次飞行活动的参与实施者,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2虽然系北京乔海公司及河南乔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公司承受。
◆评议
轻型飞机也属于民用航空器,被侵权人乘坐两人座轻型运动飞机时,飞机失事坠毁,造成人员死亡的后果。涉事航空器未取得相关证照,且飞行行为为非法飞行,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也未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重庆神州航空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诉邓某1案[4]
◆裁判规则
在认定神州运动俱乐部应否对邓某1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第157条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本案中,神州运动俱乐部未举证证明损害是邓某1故意造成的,也未举证证明邓某1受伤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邓某丙带着邓某1观看民用航空器飞行活动时,是骑坐在摩托车上的,且未放下摩托车的安全支架,其行为对邓某1摔倒受伤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邓某丙是受邓某1父母的委托接邓某1放学,故邓某1父母与邓某丙构成了委托监护关系,邓某丙的过错责任由邓某1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因民用航空器属于高空、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的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故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由神州运动俱乐部对邓某1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评议
因民用航空器属于高空、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的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中,被侵权人让孙子坐在其胸怀前面,双脚支撑二轮摩托车,在公路边近距离停驻观看民用航空器返航着陆,结果两人随二轮摩托车摔倒在地,造成受伤。法院认为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与原告邓某1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未举证证明损害是原告故意造成的,也未举证证明原告受伤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