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数人侵权的责任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数人侵权的责任确定】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损害生态环境,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以及损害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损害生态环境,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概述

在现实中,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往往不止一个行为人,而是存在复数行为人。如果这些行为人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则构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往往是多个主体分别独立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例如,多家化工厂同时向河道排污,数家炼钢厂夜间都偷排废气,等等。

多个行为人共同进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既容易短时间就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又不利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数人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中责任的认定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7条对此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该条予以保留,并作出了较大修改,不仅在侵权形式上增加了破坏生态的形式,对于确定责任大小的因素,也作了较多补充。

二、内容

(一)数个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不同于一般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本条专门针对两个以上侵权人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定。此处的行为人虽然是复数,但彼此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即行为人都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否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8条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数个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但应当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否则就可以分为不同的侵权纠纷进行处理。正是因为不同主体的行为造成了同一后果,才有必要规定各自责任的认定标准。

也就是说,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数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每一个行为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数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其中部分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那么,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与其他行为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对不同侵权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素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构成共同侵权时,其承担责任的形式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那么对于各自份额的认定,就成为厘清责任、解决纠纷的关键。根据本条规定,在认定各个行为人责任大小时,应当考虑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然后进行综合认定。

考虑这些因素,主要是为了划分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在导致损害的后果中所占的原因力比例。不同主体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不同,其危害性也不同;浓度和排放量不同,对于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自然也不相同。此外,行为的方式、范围、程度等因素,都会对原因力产生影响,例如两家不同的企业向河道排污,各自污染物的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染物的有害性程度、排放量大小等,对河道水质的污染程度自然也各不相同。此外,还应当考察各个行为人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只有根据这些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才能较为科学准确地划分各个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进而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法条关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案例评议

上诉人张某、江苏大屯铝业有限公司、江苏丰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华丰铝业有限公司、沛县三环水务有限公司案[7]

◆裁判规则

在认定大屯公司、丰源公司、华丰公司、三环公司四个污染者承担责任比例的划分时,法院认为,考虑到涉案污染事件的发生不能完全排除还有其他污染者等因素,应据此酌情减轻大屯公司、丰源公司、华丰公司、三环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大屯公司、丰源公司、华丰公司、三环公司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或致害参与度小于其他污染者,基于公允角度,酌定大屯公司、丰源公司、华丰公司、三环公司平均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评议

本案中,四家公司排污到河水中,流至下游,导致被侵权人144亩水面养殖的鱼陆续死亡。由于四家排污公司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或致害参与度小于其他污染者,故法院要求四家公司平均承担按份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