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使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之规定。

一、概述

由于动物不具有人类的理性,当动物受到第三人的挑逗、驱赶、殴打时,其有可能对无辜的路人实施攻击,造成他人损害。因此,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的过错,而且其过错对于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在因为第三人过错而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被侵权人在主张损害赔偿过程中,可能面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推诿责任,或者难以寻找到第三人的情形,从而导致其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此,《侵权责任法》第83条专门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本条完全予以了保留,未做任何修改,形成本条规定。

二、内容

本条规定其实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关于第三人过错在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体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在此基础上,强调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首先,本条规定限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基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自身的原因,例如饲养的动物是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在饲养动物过程中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对动物实施有效控制等。但也有基于第三人原因而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常见的第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有意挑逗动物,恐吓刺激动物,投掷殴打动物,投喂动物食物,这些行为都激发了动物的兽性,导致动物不受饲养人、管理人的控制而实施了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在责任主体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和第三人都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之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请求全部的赔偿。如果是选择第三人承担责任,则第三人本身就是终局责任人,就不存在追偿的问题。

再次,如果被侵权人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为本条规定的情形中,第三人才是过错造成损害的原因,第三人是终局责任人。

最后,如果第三人的过错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自身的原因相结合而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例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时第三人有意投打动物,导致动物伤人,此时应当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关于数人侵权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责任形态,划分各方责任。

法条关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议

梁某诉邓某案[11]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中梁某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时,法院认为,本案事发前,梁某把牛拴在距离道路3米之外的地方而非在道路中间或边沿影响行人的通行,对牛采取了一定安全管理措施。本案事故发生的诱因是,邓某一家雇请的法师拜庙队伍敲锣打鼓路过牛旁边时,牛受到刺激和惊吓挣断绳子继而撞伤邓某,并非梁某未对牛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或疏于管理所致。邓某监护人(父亲)没有尽到安全防范责任,致使敲锣打鼓等行为刺激和惊吓梁某拴住之牛而挣断绳子,并撞伤随行的邓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由梁某向邓某承担责任后其再向韦某追偿。但就本案而言,邓某的监护人(父亲)韦某与邓某在权利上具有同一性,与梁某具有对立性,如判决梁某向邓某承担责任后再由梁某向邓某监护人(父亲)韦某追偿,不但造成诉累,也没有实际意义,故在本案中直接认定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即可。

◆评议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不能是行为人或者受害人任何一方的人。本案中,邓某的曾祖母去世,当邓某家人所请的法师敲锣与众人及邓某行至沙子田处时,恰有梁某所有的水牛系在路边,牛因法师敲锣与众人路过而惊慌拉断牛绳,撞伤走在队伍后面的邓某。由于实施敲锣打鼓等行为刺激和惊吓梁某拴住之牛而挣断绳子的主体,正是被侵权人的监护人,故判令动物饲养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行承担6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