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警察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按照“谁调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训练经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公安院校和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器材,并将新装备优先免费配备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